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90后”青年鲍某,初中辍学后即走上社会,结交了一些不良少年,染上吸毒恶习。他曾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2018年10月26日下午,鲍某的朋友魏某约其一起吸毒,鲍某又电话联系了梁某。鲍某开着借来的小轿车到达事先约好的地点后,接上了魏某、梁某,三人在车内商议吸毒地点。因考虑到人多的地方不安全,梁某说自己老家那边拆迁,没有什么人,可以作为吸毒地点。于是,三人就驾车出发。当车子途经江苏省沭阳县某工业园区路段时,韩某(42岁)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四人驾车到了梁某家附近,魏某、梁某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毒品及吸毒用的小壶、吸管,装好冰毒后,在车子后排吸起来。鲍某继续开车,魏某、梁某吸好后,鲍某将轿车停下来,接过小壶,递给韩某吸。韩某说不会吸,鲍某说就像吸烟一样,韩某就接过小壶,鲍某帮着用火烤小壶嘴让韩某吸毒,韩某吸了七八口后,鲍某接着也吸了几口。之后,鲍某发现有行人过来,遂放下小壶,开车向来路返回。到了银山路口,韩某下车骑电动车离开。魏某带着吸毒用的小壶和梁某一起也在某街头下车离开。最后,鲍某将借来的轿车返还。案发后,鲍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3日,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鲍某涉嫌引诱、教唆他人吸毒及容留他人吸毒。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因被告人鲍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沭阳县人民法院通知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鲍某指派辩护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孙云中为鲍某涉嫌引诱、教唆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审判阶段提供刑事辩护。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充分了解案情之后,认为被告人鲍某的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辩护律师认为证据不足,其行为不符合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 公诉机关指控:首先,被告人鲍某供述及魏某、梁某证言证实鲍某“叫”韩某吸毒,具有引诱、教唆性地让韩某吸毒,应当认定为引诱、教唆行为;其次,被告人鲍某犯有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适用数罪并罚;最后,鉴于被告人鲍某未如实供述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不宜认定为坦白,不应适用从轻处罚的情节。 辩护律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及相关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鲍某的行为不符合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证据不足。首先,鲍某主观上没有引诱、教唆韩某吸毒的主观故意。被告人鲍某在庭审中陈述,其让韩某上车是因为韩某打电话找其有事情,并不是为了教唆他吸毒而邀请他。并且,在车上的整个吸毒过程,也无法看出鲍某具有教唆的故意,鲍某对其只是礼貌性地“让让”,其程度上无法构成劝说、引诱。其次,鲍某没有引诱、教唆韩某吸毒的行为。案发当日,韩某电话联系鲍某在某路边等待,待鲍某开车到达后上车随行,在坐在车后排的魏某、梁某吸毒之后,轮到鲍某吸毒时,鲍某出于礼貌“叫”韩某吸。韩某最后之所以会吸毒,按照其在证言中所称,自己在发现他人吸毒,并将吸毒工具递给自己后,自己是因为好奇而产生想吸食玩玩的意愿。由此可见,韩某吸毒并非是由于被告人鲍某的引诱、教唆。被告人鲍某的行为没有明显宣传、蛊惑的言语或者行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证据不足,该罪名不成立。最后,被告人鲍某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沭阳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作出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鲍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涉毒刑事犯罪案件。 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首先放在认定存疑罪名的证据审查上,即指控被告人存疑罪名的相关证据能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承办律师重点审查了相关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相互印证并指向一致。同时,承办律师关注了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 本案中,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坚持法律至上、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办案,公正判决,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承办律师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