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0日早,黄某某(男,22岁)在马鞍山市某汽修公司的员工宿舍内昏迷不醒,被工友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称,黄某某在被送到医院时已经失去生命特征。经警方现场勘验和检查,排除黄某某被他杀的可能性。该汽修公司在未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情况下,欲将黄某某遗体从医院送至殡仪馆,黄某某家属得知情况后非常不满并赶往医院进行强烈抵制。黄某某家属要求马鞍山市某汽修公司进行赔偿,当事双方因此发生纠纷。5月21日,黄某某家属通过拉横幅、摆花圈等方式围堵该汽修公司,并不断到政府机关进行上访,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接到情况通报后,马鞍山市花山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死者家属当场表示同意调解,不愿意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希望通过调解可以尽快解决矛盾纠纷,马鞍山市某汽修公司也希望可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意由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当事双方申请调解后,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了调解员开展工作。在弄清案情的基本情况,明确当事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后,调解员制定了针对性的调解方案。黄某某家属认为,黄某某在马鞍山市某汽修公司的员工宿舍内昏迷且无人发现,造成后期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况且汽修公司在用工时也未与黄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这给黄某某造成了损失,该汽修公司应对黄某某的死亡负有法律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而汽修公司则认为,黄某某的死亡属于意外,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不应该负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可以给死者家属一些慰问金。由于黄某某家属和公司在赔偿金额上预期差距较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且双方互不相让,矛盾冲突不断升级,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针对当事双方的纠纷情况,调解员联合当地劳动监察、信访办、死者家属所在地镇政府等部门,积极做好当事双方的思想工作,尽量稳控局面,避免矛盾加剧。调解中,调解员不断安抚死者家属,表示非常理解死者父母失去家中独子的痛苦,也请节哀顺变,让死者尽早入土为安。同时,调解员根据劳动监察部门和律师提出的建议,计算出了黄某某死亡纠纷的赔偿数额。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再次与死者家属进行了沟通,告知其按照法定标准公司应当赔偿的数额,建议其以此为参考依据,调解员还通过讲解类似案例来积极争取死者家属的理解,告知其过高的赔偿请求应当有理有据,否则不会获得全部支持,死者家属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来主张权利。在和马鞍山市某汽修公司沟通时,调解员明确告知其存在违法用工的事实,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黄某某在汽修公司工作长达五年,公司均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劳动保护条件,不仅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障,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使事故是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发生,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法律也支持给予受损一方一定的补偿。调解员建议汽修公司充分理解黄某某家属痛失亲人的心情,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尽早解决问题,尽力挽回事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信誉带来的损失。在调解员多次沟通调解后,当事双方均同意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多次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是由马鞍山市某汽修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黄某某家属所有一切费用(包括死亡补偿金、一次性困难救助金等),共计人民币360000元整;另支付黄某某2018年5月份未付工资3000元整,上述款项由马鞍山市某汽修公司打入黄某某家属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二是黄某某家属在上述款项到账后,必须立即对黄某某的遗体进行火化和安葬,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黄某某家属自行承担。 三是在处理黄某某死亡善后工作中双方各自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 事后,调解员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回访,了解到马鞍山市某汽修公司已在规定日期将所有款项打入黄某某家属指定的银行账户,黄某某家属也向公司出具了收条,双方之间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具有贴近基层、熟悉民情的优势。本案中,调解员积极沟通,邀请多部门参与到案件的调解中来,增强了调解工作的权威性,赢得了当事双方的信任。同时,调解员坚持依法调解,在保障受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部分不合理的请求进行及时引导和纠正,最终促成当事双方达成了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