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交通事故纠纷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系长春市南关区全安街道某委某组的居民。2015年4月28日15时10分,周某某驾驶轻型货车沿亚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全安批发市场前,遇行人刘某某由西向东横穿亚泰大街,小型货车右侧后视镜与刘某某头部接触。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立即将刘某某送至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刘某某经医院检查为轻伤。自2015年4月28日入院至2018年8月3日出院,共住院治疗97天,花费医疗费28533.41元。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关区大队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2015年4月28日入院检查,刘某某左眼上睑外缘见长约2cm皮肤裂伤,下颌左侧见长约2cm皮肤裂伤,双上肢肌张力正常,肌力IV级,双手活动受限,双手指多发皮肤擦伤,双下肢活动受限;头部CT:左侧顶叶见一小片状高密度影,脑内多发点状低密度影,脑沟回增宽,中线结构居中;肋骨三维重建:右侧肩锁关节处肩峰旁见点状高密度影,边界清楚,左侧喙突骨质似见条形透亮线影,右侧第3-5肋骨骨皮质不连续,见骨折线影,右侧第7、左侧3-5肋骨形态欠佳。腰1、腰2椎体变扁,呈楔形未见明确骨折线影。2015年6月5日CT、双侧肋骨三维重建:左侧第2-5肋骨骨质欠光整;头部CT:左侧额颞顶部见慢性硬膜下血肿,无手术指征。2015年8月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头部外伤、左侧顶叶出血、颜面多发皮肤裂伤、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脑萎缩、右侧第3-5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双手皮肤挫伤、高血压Ⅲ级、高血脂症。2015年9月1日检验,概测听力差,语速慢,反应迟钝,记忆力差。可缓步行走。自述时有头痛、头晕,胸部疼痛。经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左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左侧顶叶出血等,现反应迟钝,记忆力差等。依据《道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则5.1及附录A之规定,颅脑损伤达十级伤残程度。被鉴定人刘某某多发肋骨骨折,依据上述标准(4.10.5b)之规定,肋骨骨折达十级伤残程度。被鉴定人李某某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费为5000元。 由于周某某拒绝赔偿,2015年10月14日,申请人刘某某及其家属来到长春市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定,刘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尚伟、于广承办此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经了解案情经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了解到,周某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此案事故发生时,该车还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承办律师建议刘某某将周某某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由于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周某某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承担损失比例一般为7:3的司法实践,承办律师建议以此标准作为索赔比例,并计算了赔偿数额。刘某某接受了承办律师的建议,承办律师代刘某某撰写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赔偿刘某某医疗费28533.41元,护理费11291.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00元,交通费60元,药费167.8元;2. 二被告赔偿刘某某残疾赔偿金15091.583元,营养费5000元,鉴定费287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20元;3. 二被告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承办律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梳理,并向法官陈述刘某某已是80岁高龄,生活不能自理,每天需要人护理,精神状态大不如从前。承办律师认为因周某某违反法定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周某某应承担刘某某的相关损害赔偿责任。刘某某主张的赔偿项目,于法有据,于理相通,于情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以7:3为宜。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侵权人周某某赔偿。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1608.9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20元,交通费60元,合计人民币41388.91元;二、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某某医疗费8943.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90元,营养费3500元,鉴定费2780元,合计人民币22013.06元;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6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案件点评】

交通事故纠纷索赔比较专业,程序繁多。需要进行责任认定、伤情及残疾鉴定,涉及当事人及保险公司,还要提供医疗费等各种赔偿证据及计算标准。因此,对于困难群体来说,申请法律援助指派律师提供免费的专业法律服务非常重要。本案中,原告及时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代理其主张索赔,保障了自已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应把保险公司列入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承担。本案中保险公司最终赔偿41388.91元。承办律师依据精准的法律分析判断,提出的索赔绝大部分主张得到支持,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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