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韩某,男,1979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2018年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和龙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2018年1月27日,韩某到延吉市司法局报到,由建工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韩某本人无经济来源,未婚独居,父母均是朝鲜族,常年在韩国打工,社会人际关系较为复杂。案发后,韩某本人未能深刻认识到错误,反省不够深刻,对社区矫正认知不到位。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后,认为其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亦未能意识到毒品的危害性。司法所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入矫前教育,对韩某本人专门开展禁毒警示教育,提高其识毒、防毒、拒毒能力,使其从根本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接受矫正,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韩某入矫后,司法所对其进行入矫前宣告,告知其应有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入矫前谈话教育,并进行了入户走访,强调了在参加社区矫正期间,应当服从司法所教育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离开服刑地,要求其定期向司法所提交思想汇报,反映其近期思想情况。根据韩某家庭情况及近期思想动态,司法所对其做了具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方案。在进行入户走访过程中,司法所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隐患,开展训诫、教育谈话,确保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 入矫期间,司法所依法为其制定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矫正方案,实时关注其生活状态及思想变化,对其进行心理测试及心理疏导,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同时成立矫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矫正小组成员,并进行阶段矫正效果评估,确定管理等级,因人施教。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社区服务能够对矫正人员起到较好的教育作用,司法所利用社区服务机会,帮助韩某更好的融入到社会中来。司法所与社区签订社区服务协议,定期组织矫正人员到社区公共场所,在劳动过程中,韩某不仅能够端正态度,认真打扫,还能够团结友人,与矫正人员之间互帮互助、团结友善,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针对韩某自身情况,司法所为其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心理辅导计划。首先在其新入矫时,对其进行了科学化的心理测试。其次,安排其自学心理知识。另外,还对其本人进行了一系列的心理辅导。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心理辅导,及时化解韩某内心郁结,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从毒品的不良环境中逐渐走出,恢复心理健康,并更好的迈向社会的大门。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组建矫正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韩某朋友组成的矫正小组,对韩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通过矫正小组的多元化及多方位矫正工作,对其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教育。社区工作者赵某工作经验丰富,时常对韩某进行法制教育及心理疏导,详细说明了毒品的危害以及服刑人员吸毒要承担的后果,并向其细致介绍了毒品的种类和特点,并结合现实案例阐明毒品的危害性,鼓励他们参加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他们明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帮助他们增强防毒、拒毒的自我保护意识,构筑牢固的抵御毒品侵害的思想防线,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司法所积极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加强对韩某进行身心教育。为了让韩某更加全面了解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服从司法所管理,司法所联合社区组织社区矫正教育主题学习活动,并组织全体矫正人员观看矫正宣传片,活动中,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课程重点就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等日常监管制度进行了再次强调,告诫社区矫正人员要珍惜矫正机会,坚决不做违法违规的事情,踏实做人,老实做人。学习过程中,运用身边真实案例加上通俗易懂的言语进行讲解剖析,十分接地气,易于矫正人员联系自身,认识到了自身所犯的错误。通过教育,韩某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司法所的工作,顺利度过矫正期。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在矫正期间,韩某能够定期主动上交思想汇报,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条例,配合司法所工作,接受监管及教育。通过教育,韩某也表示,自己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提高法治观念,远离毒品,对生活充满无限向往。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与其他犯罪类型稍有不同,犯罪人员系现下工作重点“四涉”人员。容留他人吸毒罪,虽没有直接接触毒品,但考虑毒品本身渲染力大、刺激性强,对身边周遭人员具有一定影响。本案中,对于韩某的矫正观念应当适时加以调整,在对其进行人身限制的同时,还应观察其对毒品是否存在依赖性,其与吸毒人员是否还有人际往来。本案,对韩某进行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的教育,是消除其有可能吸毒和促进健康心理形成的重要途径。矫正他们的犯罪心理就要切实加强对其道德观、人生观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让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在改造实践与学习中形成。矫正工作者也应强化其人生理想、信念和道德教育,使其在接受改造的过程,增强抵御各种诱因的能力。同时,社会、家庭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帮助其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提高自我评价,增强自尊、自爱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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