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2013年6月8日因犯强奸罪被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止。2013年9月26日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2016年10月18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大连市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处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处认为,监区认定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8年2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处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呈报减刑程序合法,无不当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陈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3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陈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作出提请陈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处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