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4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于2017年3月20日入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2018年8月18日,罪犯陈某某因突发头晕摔倒来监狱医院就诊。经检查:BP:220/120mmhg,脉搏64次/分,呼吸18次/分,意识模糊,双侧瞳孔等大同圆,对光反射存在,左侧上肢肌力0级,下肢肌力2级,肌张力增高,左侧巴宾斯基征阳性。考虑“脑血管意外”给予对症治疗,同时联系120,急转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救治。 (二)委托鉴定。由于陈某某所患疾病严重,监狱于2018年8月18日向公主岭市中心医院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同日,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明确诊断:罪犯陈某某患有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险组)。会诊意见:患者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8月18日,公主岭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罪犯陈某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陈某某子女,确定保证人,同时派出民警委托该犯居住地吉林省梨树县司法局、梨树县委防范和处理邪教办公室就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8月18日吉林省梨树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陈某某病情危重,适合社区矫正。梨树县委防范和处理邪教办公室同意罪犯陈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五)监狱审核。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该犯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科务会研究讨论同意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8月1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8年8月18日,监狱将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检委会同意罪犯陈某某保外就医并出具了《提请检察意见书》。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8年8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省局审核认为:陈某某病情符合紧急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2018年8月18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陈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按程序对陈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三日公告,未收到任何举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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