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杨某某,因咳嗽咳痰,痰中带血,于2020年5月某日到贵州省某医院(以下简称医方)就诊,诊断为左纵隔巨大占位,考虑畸胎瘤可能,经与家属沟通后于2日后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剥离过程中,患者左无名静脉血管侧壁发生破裂,经医方科室会诊并探查,发现患者肺静脉根部与病灶粘连处有约2mm撕裂口,控制出血后在修补过程中患者再次发生心跳骤停,修补血管后予心脏按压,按压过程中肺静脉根部与粘连处撕裂,血管撕裂至左心房,医方继续予以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患者于当日19:11分宣布死亡。 患方认为,患者杨某某的死亡与医方的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患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以下简称省医调委),请求医方赔偿患方各项费用共计1,531,434.08元。 医方认为,患者杨某某明确诊断为左纵隔巨大占位,考虑畸胎瘤可能,有明确手术指征,在告知患者及家属风险后实施手术,家属签署手术协议书后要求手术治疗。术中因病灶与相关动静脉及纵隔面、膈肌、肺部表面粘连致密,在剥离肿瘤过程中左无名静脉汇入上腔处血管侧壁发生破裂,予以修补,在修补过程中再次发生心跳骤停,修补好血管后予胸内心脏按压,由于病灶与血管致密粘连,胸内心脏按压过程中肺静脉根部与粘连处撕裂,实施积极抢救后终因无效而死亡。因此,医方认为,对患者的本次诊疗符合诊疗指南和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但为了及时化解医疗纠纷,同意省医调委依法依规对本次纠纷进行调解。 省医调委经过调查核实,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一是患者杨某某的死亡原因是什么;二是医方对患者杨某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三是如果医方存在诊疗过错,如何依法依规处理赔偿问题。
【调解过程】
患方家属邓某某等人与医方就该纠纷案,共同申请到省医调委调解。省医调委受理后,指派调解员于2020年6月某日进行第一次调解。由于案件涉及司法鉴定事宜,省医调委中止后于2020年10月某日恢复调解,并于12月某日进行最后一次调解。患方邓某某等及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周某某,医方指派李某某等参加了调解。 第一次调解中,调解员依法核实了参加人员身份的情况,并对患者就诊过程进行了详细调查,当庭解封了双方封存的病历资料。双方确认患者遗体于2020年6月某日启动了尸体解剖程序但尚未作出鉴定结论。同时,省医调委认为医方存在的过错参与度比例不应超过20%,但患方认为医方应当承担75%左右的参与度比例。后经省医调委单独沟通后,由于双方对责任的分歧较大,请求省医调委通过第三方专家评估进行综合判定,加之尸体解剖结论尚未作出,省医调委经与双方沟通,双方同意省医调委视情况可以对案件中止调解,待鉴定结论作出后再行恢复。 2020年10月某日,省医调委收到患方提交的尸体解剖鉴定意见书,遂启动第二次调解,根据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患者杨某某符合纵膈巨大畸胎瘤切除术中大量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心、肺长期受压萎缩可致相应器官功能不全、代偿功能低下,对本例死亡过程有一定促进作用。经省医调委询问,医患双方对该死因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同时,省医调委也向双方传达了第三方专业咨询意见作为参考,建议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幅度并对案件进行了费用的计算,法定的总费用为:1.医疗费按票据计算62163.89元;2.误工费52067元÷360天×3天×2人=868元(沟通后实际按890元计算);3.护理费参照误工费实际计算为890元;4.交通费省医调委酌情支持30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3天=300元;6.营养费参照伙食补助费计算300元;7.死亡赔偿金若按照城镇标准为34404元×20年=688080元,若按农村标准为10756元×20年=215120元;8.丧葬费74508元÷12个月×6个月=37245元;9.被扶养人生活费父亲杨某某为10222元×14年÷2人=71554元,长子邓某某为10222元×5年÷2人=25555元,次子邓某某为10222元×12年÷2人=61332元;10.精神损害赔偿金省医调委建议60000元为宜;11.鉴定费按票据计算为1000元。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问题,后经省医调委与医方属地人民法院沟通对接,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标准,省医调委决定按城镇标准计算,总费用为1012309.89元,该费用测算出来后,医方表示要回去汇报和沟通后才能确定,患方也表示需要回去充分沟通才能确定最终金额诉求,省医调委决定结束第二次调解,待双方沟通后再行恢复调解, 在此过程中,省医调委积极与双方沟通,医患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基本接受次要责任的参与度划分,但是具体金额上存在争议,医方表示只能赔偿患方400000元,但是患方所欠医疗费4万余元需要患方自行承担,而患方表示可以接受400000元的赔偿,但所欠的医疗费需要医方承担和处理,患方积极配合办理医保报销事宜。为此,省医调委人民调解员又专程前往医方进行沟通,并再一次释明费用的有关问题和法律法规,最终医方接受了省医调委建议和患方的诉求,同意一次性赔偿患方400000元,患方所欠医疗费由医方承担和处理。 省医调委择期于2020年12月某日组织双方进行了最后一次调解,双方在此次调解过程中正式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庭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双方确认无误后签署。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贵州省某三甲医院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患方邓某某等人400000元,该赔偿款项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与本次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定项目.患方一致指定收款人为邓某某。 2.医患双方一致认可,目前患者已缴纳的医疗费16000元,医方不予退还;患者尚欠医疗费46163.89元,由医方自行承担和处理,患方积极配合办理结账。 3.患方领取本协议确定的400000元赔偿款项后,自行分配和处理该费用,如因分配此费用引起的一切纠纷(包含案外人主张分配权利等),由患方全体申请人自行协调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医方无关,与省医调委无关。 4.鉴于本次纠纷已经调解结案,医患双方均自愿放弃对本次病例申请相关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5.患方领取上述赔偿款项后,医患双方就本次纠纷所有争议即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就本次纠纷均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亦不再向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再次解决的请求,且不得以本协议内容作为主张其他权利的依据。 6.本协议1式3份,医、患双方各执1份,省医调委留存1份,医、患双方签字或盖章与调解员签字、省医调委盖章即生效。 以上协议签署后,双方已经全面履行了协议条款,双方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尤其是发生患者死亡的案件,往往家属情绪较为激动,但由于大部分家属医学知识匮乏,此时对外委托进行正式鉴定不失为一条有效和权威的路径。本案中,患方申请当地卫生部门对外委托进行死亡原因鉴定,这是维权道路上十分重要的一步,且属于合理合法维权的范畴,应当予以肯定和大力弘扬。 内部专家咨询意见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的作用应当充分发挥,因为此种方式为调解程序中独有的优势,往往人民法院还不具有自身的专家库,均是对外委托鉴定解决专业性问题。内部专家咨询程序的启动能为医患双方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深受他们欢迎和接纳,因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专家库的作用,保障调解的专业性和及时性。 省医调委作为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属于第三方民间性组织,以公平公正性为立足之本。本案中,人民调解员为了化解矛盾,还及时和属地人民法院进行了对接,了解他们对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和方向,并提供给医患双方作为参考。这些做法都取得了双方的高度信任,也保证了省医调委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最终能够达成协议并化解矛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人民调解必须多管齐下,应当将多种处理方案运用到人民调解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