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XX月,90多岁的当事人隋某太来到公证处咨询,其原配妻子姜某云已去世近十年,妻子姜某云去世后,他就将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一处房屋出售给他人,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现在,他要随再婚妻子迁居到黑龙江省,想在走前将房产过户的事办完,所以咨询办理继承权的相关事宜。经过询问,隋某太称与姜某云一生未生育子女及收养子女,岳父母也早就先于其妻子去世,现继承人只剩他一人,希望能早点办理公证手续。 工作人员审查其提供的材料后发现,还缺少一些材料,考虑到老人年老体弱,所以决定为其提供“绿色服务”,让老人回家等待消息,由公证处负责为其收集其余的材料后再行为其办理手续。第二天,公证人员就来到隋某太的原工作单位调取其工作档案,并询问其单位老职工,结果发现,隋某太与姜某云共生育了一儿一女,儿子也在其同一单位工作。公证人员取证后,又找来隋某太,隋某太称,确实有两个子女,女儿二十几岁时去世,当时未婚无子女,因年代久远,已无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儿子又因其找了后老伴而与其闹了矛盾,平时不来往,所以隐瞒了事实。 虽然老人撒了谎,但承认错误讲明了原由,也愿意配合公证处调查取证,加之隋某太年纪大,所以公证人员决定先为其办理公证手续,然后到其原住所地走访老邻居,取得其子女情况及女儿死亡情况的证明材料,随后为其出具公证书。老人拿到公证书,连连称谢到,终于可以放心地离开了,否则就对不起买房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辽丹凤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隋某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被继承人:姜某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隋某太因继承被继承人姜某云的遗产,于2019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二、居民户口簿;三、死亡证明;四、户籍档案;五、房屋所有权证;六、房地产估价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本处确认的当事人主张的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姜某云于2000年XX月XX日在凤城市死亡。 二、继承人隋某太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姜某云的遗产是姜某云生前与丈夫隋某太的夫妻共有财产。房屋坐落在凤城市XXXX号,砖木结构,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字第XXXX号。 三、被继承人姜某云与隋某太是原配夫妻,共生育两个子女:儿子是隋某国,女儿是隋某云。姜某云的父母姓名不详。 隋某云先于姜某云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 被继承人姜某云的父母均先于姜某云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姜某云的所有继承人隋某太、隋某国称,被继承人姜某云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隋某太表示要求继承姜某云的遗产,隋某国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姜某云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姜某云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夫妻财产中的一半为死者姜某云的遗产,另一半为隋某太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姜某云的遗产应由其丈夫隋某太、子女隋某国、隋某云、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姜某云的父母、女儿隋某云均先于其死亡,现被继承人姜某云的儿子隋某国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姜某云的遗产由其丈夫隋某太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凤城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