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部的现役军人,因工作繁忙,委托其妻子将位于洛龙区龙和西街的私有房产出售。2018年3月26日,在居间人某房产中介指导下,与购房者王某签订《权证(代办)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房产出售给王某,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约定买卖双方积极配合,于2018年3月30日前备齐所有真实证件到银行办理贷款审批。合同对买卖的定金、首付款、尾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都没有约定。 2018年3月30日,李某及妻子备齐所需证件材料,到三方约定的银行配合购房人王某及房屋中介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事宜。经过银行方面审核发现,购买人王某个人征信存在逾期、出售人李某的妻子身份证出生年份与结婚证出生年份不一致,致使当天王某未顺利办理银行贷款。此后,李某及妻子几番波折,往返于洛阳、长沙军人身份信息管理中心及地方公安户籍管理行政部门开具证明。在李某协调妻子办理身份信息期间,王某以李某拒不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为由将其起诉至洛龙区法院,要求李某承担10.9万元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的违约责任。 李某通过所在部队向洛龙区武装部致函,希望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经审查李某为现役军人,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结合其所在岗位为国防安全技术部门,任务重、保密级别高,对该案采取“容缺”受理,即先受理后传真材料,并下达了给予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王小恩、李文宁(实习)律师办理该案件。 两位律师第一时间在洛龙区武装部与李某见面,耐心听取李某介绍事情经过,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向李某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及面临的法律风险。通过综合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李某其妻子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二是在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的情况下,银行不通过审核李某是否构成违约;三是李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的情况下,仍不能通过审核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四是在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李某是否可免除违约责任; 2018年10月15日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审理中代理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一是李某妻子身份信息真实。李某妻子身份信息存在不一致是相关行政机关的过失,而非故意或过失造成。二是在原告办理贷款过程中,李某的义务仅是提供真实的身份证件,履行配合义务。本案中,李某己提供了真实的身份信息,不构成违约。三是在办理相关身份信息证明过程中,多次远赴长沙,让行政机关开具证明,完成了应尽的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中,法官认为本案中,中介处于中立的地位,其陈述意见更具有客观性,基于平衡的裁判理念,判决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3.27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对援助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表示感谢,对一审的判决结果,基本能够接受,但还是不能完全理解。承办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李某上诉,李某也表示同意。进入二审程序后,援助律师为了顾及李某现役军人的声誉,多次与法院进行沟通,建议进入诉前调解,法院同意了承办律师的申请。在诉调阶段中,承办律师在原有的辩护观点的基础上,向调解法官陈述: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双方并未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准确的掌握,而是在中介方催促下草率签订合同。从合同文本双方履行责任来看,李某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加重了李某的合同义务,违约风险加重。调解法官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组织买卖双方在合理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最终双方互相谅解,握手言和,达成和解:一是李某补偿给王某损失一万元;二是双方撤诉,就此互不追究。最终,本案取得圆满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例较为典型的现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因申请人李某是国防高科技技术性人才,案件的公正裁决不仅关乎司法的正义、更关乎对国防科技人才的后方稳定的保障工作。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从掌握事实与分析法律的基础上,多次与对方当事人、承办案件法官沟通,为受援助人提供多个应诉方案及调解方案,使受援人在心理上和法律上得到依靠,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身国防安全建设事业。案件最终通过调解,使双方放下“包袱”、放下执念,实现真正息争止讼,维护了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军政军民团结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