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办理委托公证便民利民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0日,尤溪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的代理人杨某到尤溪县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委托公证。杨某称,该公司位于尤溪县城关镇某地块的商品房即将开始预售,购房者大都在外务工,不能多次往返回到本地向尤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告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等相关手续。为方便大多数购房者,也为了该公司能早点拿到银行的放款,该公司准备出资为身处外地不能多次回来办理所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抵押的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邀请公证处上门到售楼部集中几天为他们办理委托公证。 为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通畅便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承办公证员在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即向上级分管领导报告了这一情况,为了确保本次公证的顺利进行,尤溪县公证处立即与尤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迅速采购了此次办证所需的人脸识别系统、一体机等相关设备,并针对该公司提供的委托书样本提出具体可行的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随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的代理人杨某向尤溪县公证处提供了尤溪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尤溪某置业有限公司受托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办证过程中要求购房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购房合同等材料原件到售楼部的公证处临时办证点办理公证。 2018年4月9日上午8时在售楼部的公证处临时办证点,按照法律规定和办证程序,承办公证员在受理委托公证的过程中向购房委托的申请人告知了办理委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及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查核实。在这过程中,公证员的辅助人员将询问过程详细的记录下来。 2018年4月9日至13日,承办公证员连续一周在售楼部的公证处临时办证点受理委托公证。2018年4月19日,承办公证员在对所有相关材料审查核实无误后依法出具了委托公证书。 随后,该公司用尤溪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向尤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购房者成功办理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告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等相关手续。 公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公证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环节、各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显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工作,明确要求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当前,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是公证行业践行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福建省尤溪县某镇某村某号。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张某某于二○一八年四月九日在尤溪县城关镇某售楼部,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尤溪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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