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指派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强奸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辩护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进行如下犯罪行为,涉嫌触犯寻衅滋事罪、强奸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寻衅滋事罪 1.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气恼被害人朱某某(女,13周岁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遂在微信群内纠集他人欲殴打朱某某,被告人高某某、肖某某、周某某积极响应陪同王某某来到七台河市第四中学,王某某用手机拍摄学校门口视频后发给朱某某,由高某某、肖某某、周某某入校寻找朱某某未果;又通过微信、快手给朱某某发信息、视频(内容为殴打鲍某某的过程)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同年11月2日,王某某再次纠集高某某、肖某某、付某某到桃山区万宝小区10号楼寻找朱某某,因朱某某的叔叔朱某权在场,高某某、肖某某、付某某便用言语辱骂、威胁朱某某后离开现场。 2.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带领被告人王某宇、王某、被害人鲍某某乘火车从辽宁省丹东市返回七台河市途中,被害人鲍某某为躲避王某某欺辱在哈尔滨站独自下车离开,被告人王某某遂用微信对鲍某某辱骂、威胁,并指使张某某(案发时不满16周岁、被告人付某某将鲍某某送回七台河市。当日20时许,王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宇、高某某、王某、钟某某、冯某、姜某某(案发时不满16周岁)、李某( 案发时不满16周岁)将鲍某某带到王某某的住处。被告人王某宇、高某某、王某、钟某某、冯某、姜某某、李某在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商商场东门附近找到鲍某某,众人按王某某的指示将其殴打后,被告人冯某离开现场,其余被告人强行将鲍某某带至王某某住处,再次殴打了鲍某某。 3.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曾是恋人关系,2018年8月28日, 被告人王某某因刘某甲将其女儿王某领走不知去向, 遂纠集被告人王某宇、高某某、肖某某、张某某(案发时不满16周岁)、姜某某(案发时不满16周岁、李某(案发时不满16周岁在勃利县火车站附近一旅店内找到被害人刘某甲(案发时14周岁),指使王某宇、高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等人对刘某甲实施殴打。 4.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在北岸新城。“希望网吧"上网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柏某某发生口角,遂电话联系被告人高某某帮忙打架。高某某将此事告知王某某后,王某某纠集高某某、周某某、钟某某来到网吧 被告人高某某、周某某、肖某某在网吧内对被害人柏某某实施殴打。 5.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宇、高某某、肖某甲、姜某辉、张某乙、刘某亮(另案处理)与王某乙一同在新兴区腾龙网吧南门对面的热面馆吃饭。期间王某乙认为在旁边一桌就餐的被害人高某恩等人离开时向其比划中指,便将此事告知姜某辉等人,王某宇、高某某、肖某乙、姜某辉、张某乙、刘某亮遂追出热面馆,在腾龙网吧南门外对被害人高某恩等四人进行殴打, 期间被告人肖某乙在现场附近的“宏艳日杂"商店拿了一把西瓜刀追砍被害人高某恩等人,刘某亮用砖头将被害人高某恩头部打伤。 同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宇、张某乙、姜某辉、肖某乙、高某某、刘某亮与被害人高某恩在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新城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书, 被告人王某宇、高某某、肖某乙、姜某辉、张某乙、刘某亮共计赔偿高某恩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高某恩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协议书上表示不再追究上述六人的法律责任。 6.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王某宇、肖某乙等人在本市金沙新区如意家园小区“ 唯美网吧"上网时,被告人高某某与吴某甲(女)、魏某甲(女)微信视频聊天,得知二人在乐巢KTV唱歌,被告人王某某萌生与吴某甲、魏某甲发生性关系想法,遂带领被告人高某某、王某宇、肖某乙驱车来到乐巢KTV。在KTV门外被告人高某某欲带走吴某甲、魏某甲,遭到二人的拒绝,吴某甲、魏某甲的朋友陈某民出言阻拦, 被告人高某某、王某宇、肖某乙从车后备箱内取出镐把,将被害人陈某民、王某志(案发时均未满18周岁)殴打,被告人王某某帮助阻止被害人抵抗,随后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王某宇、肖某乙驾车离开现场。 二、强奸罪 1.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指使王某宇、高某某等人在其位于金沙新区如意家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住处殴打鲍某某(女,时年14周岁)后,强行与鲍某某发生性关系。 2.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害人王某(女,时年13周岁)系七台河市第四中学学生,于2018年10月先后在新兴区黄金海岸洗浴313房间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 3.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处再次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了性关系。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其位于金沙新区如意家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住处,提供冰毒给被告人王某宇、高某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付某某、周某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肖某乙、张某某(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姜某某(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食。 于2019年5月7日、5月27日、7月3日由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向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提起公诉,桃山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并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黑090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强奸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其后王某宇、张某乙、钟某某上诉至七台河市中级法院。

【代理意见】

七台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七台河市中级法院指派后,于2019年9月23日指派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娄来森律师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参与二审诉讼活动。 因为该起案件为涉黑涉恶案件,本律师接受指派后,于9月24日到七台河市律师协会履行报备手续,并与七台河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关勇取得联系,复制卷宗材料,了解案情。 其后于9月29日到七台河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某,制作了会见笔录及签署了诉讼风险告知书、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 10月10日,该案在七台河市看守所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本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王某某构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王某某具备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于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因此,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服罪,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认定,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强奸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黑0903刑初100号]。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刑事案件,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甚至未满16周岁,结合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分析如下: (一)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原因是家庭监护问题,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未成年人与家庭的联系呈现减弱趋势,特别是在中西部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留守儿童越来越多,留守儿童的父母监护责任绝大部分被隔代监护替代,监护质量越来越差,由此在很大程度上‘造就’或者导致了未成年人的失范行为和心理。 (二)孩子们大部分时间生活、学习在校园。学校不仅仅是教书的地方,更是育人的地方,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很大。然而,当今我们国家部分学校过分地以考试分数作为考评考核的核心要素,而放松了对德育、法治和兴趣方面的教育。“老师与学生的交集不应仅限于‘作业’,更应在于学生的品行和心理健康。应当承认,很多孩子由于发育及各方面原因,学习成绩并非强项,而学校过分关注考试分数,导致很多孩子在学校失去兴趣点和归属感。

【结语和建议】

建议尽快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与成年人司法工作最大的区别在于工作内容不同。办理成年人案件主要是解决证据、事实和法律问题,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除以上工作之外,还需要做与教育感化挽救相关的工作。比如,要进行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即其有关成长背景、犯罪动因以及监护教育等情况,并且还需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比方说对一个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或者是犯罪案件当中的未成年证人进行询问、取证时,如果年幼的未成年人无法清楚表达,就需要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或者是专门的儿童心理学专家来辅助才能取到证据。“为了让涉罪未成年人不脱离社会、将来能正常回归社会,一线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会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同时也需要专业的社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就业辅导、行为矫治等服务支持。因此,做好未成年人成长教育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长期性工作,有自身的客观规律,不能简单地割裂和分散在经济、教育、司法等事务中来开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