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8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2016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2016年12月25日,陈某某到水城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被宣告缓刑后,陈某某不能外出赚钱,家庭经济压力和内心的自责使他沉默寡言,不愿与人交流。司法所接收陈某某后,对其进行了严肃的入矫宣告及初次谈话,从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等方面与其进行沟通了解,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消除陈某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司法所每月组织不低于8小时的学习,学习内容包括《刑法》《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等等与陈某某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陈某某的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陈某某谈话中了解其犯罪过程后,针对其因感情纠葛而做出的不理智犯罪行为进行分析。陈某某在一定程度上有悔恨心理,针对这一心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某进行情绪疏导,帮助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同时采取微信定位,适时汇报等管理方式,对陈某某进行动态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期向其推送社区矫正相关知识,帮助陈某某正确对待社区矫正,了解其生活轨迹,帮助其重新认识自己,树立生活信心。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司法所每月组织不低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引导陈某某走出感情纠葛的阴影,积极参与到公益劳动中,增强其社会参与度和融入感,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也使其感受到了被社会平等对待和尊重。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深入谈心,与陈某某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每月通过其思想汇报,分析其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与其进行谈话,了解其当月的思想动态、生活状态、感情生活以及工作动向等,与其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树立生活的信心。定期走访,帮助解决生活面临的主要困难。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重要节日、或每季度都会到陈某某家中、工作地点进行深入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家里的变化,工作是否顺利等,为他提供法律咨询,提供解决问题的正确渠道。陈某某家庭和睦,司法所通过整合资源,动员其家庭成员向其提供正向的生活引导,直接的经济援助和心理支持,使陈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能够放下心理负担,更好地接受、配合司法所管理教育。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陈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建立起以司法所工作人员、片区民警、村委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其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严格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微信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陈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定期邀请辖区派出所、乡镇政法委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陈某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反邪教、反传销等教育学习,有效地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社区矫正,陈某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悔恨和自责心理抚平,法律意识增强。他常常说,以前不懂法才会做错事,现在学习了才发现,要学的东西很多。为了不让自己的家人和身边的朋友因为不懂法而犯错误,他每次到司法所学习结束后,都会告诉身边亲朋好友这次到司法所又学习到什么法律知识,为他们普及法律法规,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陈某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通过自主创业,开了一家食品店,因为自主经营,其父母常常前去帮忙,陈某某与家人相处时间增多,沟通交流也逐渐增加,关系越来越亲密。陈某某生活走上正轨,性格也更沉稳平和了。
【小结(或反思)】
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犯罪,是因为冲动未考虑行为后果且法律意识淡薄,事后通常会后悔自责,如果不及时进行教育矫治和心理疏导,很有可能会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自暴自弃。本案中,司法所根据陈某某个案特点,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作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能够认真接受思想教育,重新找回了对生活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