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邓某某、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邓某某之前妻唐某某先后多次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到达疫情严重的湖北省武汉市、鄂州市、宜昌市等地。1月23日,唐某某乘坐动车由湖北省鄂州市至重庆北站,次日回到位于綦江区的家中,与邓某某密切接触一起生活。社区人员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告知其因唐某某属湖北返綦人员,邓某某为密切接触者,唐、邓二人应居家隔离观察,不得外出。 2月7日,邓某某不遵守疫情管控规定,强行要求外出,被小区物管阻拦而未外出成功。为泄不满,邓某某将其家门外楼梯间用于疫情防控的监控设施破坏。綦江区公安局接警后,指派该局民警辅警共四人于当晚20时许到达邓某某、唐某某家处,依法传唤其到古南派出所接受调查。但邓某某不听从传唤,并用手抓扯、脚踢蹬、肘击打等方式攻击执法民警,致三名民警受伤,其中一人被鉴定为轻微伤。同时,唐某某推搡、拉拽、踩蹬民警,并无视民警口头警告,以自己是湖北返綦隔离人员身份,多次向执法民警吹气、吐口水,以传染新冠病毒相威胁,最后致当晚执法的四位民警辅警被隔离观察而无法继续履职。 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月7日,邓某某、唐某某被綦江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3日,经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实施逮捕。2月19日,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邓、唐二人犯妨害公务罪,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0日,因邓、唐二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綦江区人民法院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向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后,指派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小平、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付东林分别承办邓某某、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案。 2月21日,承办律师到法院查阅本案所涉相关证据材料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受援人,向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审理流程,核实涉案的相关情况和证据资料。综合所有材料,承办律师拟订辩护方案,制作辩护词。 2月25日,綦江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此案,受援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罪认罚。法院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邓、唐二人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妨碍疫情防控工作,且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履职的警察,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应从严惩处。 庭审中,承办律师围绕受援人妨害公务的行为性质、侵害对象、到案后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经过等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提交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点评】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所有人员应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本案被告人从湖北返綦,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公告,在强行外出受阻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措施,被公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起诉到法院。被告人在事实证据面前,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罪认罚,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对被告人构成妨害公务罪没有异议,根据被告人的反思和认罪态度,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违法情节程度和认罪态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案既是一次警示教育,也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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