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某国有控股上市银行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提供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银行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的国有控股银行(以下简称“某国有控股银行”),并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2017年1月,中共北京市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属企业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党办发〔2017〕2号),要求“各单位要按照《市属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内容》,结合实际,明确纳入章程的具体内容,做好章程修订工作”。

【争议焦点】

如何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的章程修订工作,在章程修订中能有哪些具体举措,是本项目的焦点问题。

【律师代理思路】

某国有控股上市银行委托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为其落实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提出了以下意见建议: 章程修订相关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及政策,某国有银行此次修订章程涉及党建的条款共计八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新增《党的委员会》章节,明确了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内容,并于《总则》新增《中国共产党章程》作为制定依据及党组织基础保障相关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国有A股上市银行,其章程修订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章程的稳定性及可操作性 章程作为公司的主要法律文件,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及正常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就需要具有稳定性这一特征,不能朝令夕改。这就要求章程修订的过程中必须经过充分地讨论和表决通过,且通常只作局部调整而非大面积改动。 诚然,章程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来使其能够长期适用,但是在具体条款的设置上不能一味追求稳定而采取过于原则甚至模糊的语句,避免发生公司与股东的争议、股东之间的争议、公司和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争议时,章程发挥不了任何作用的情形发生。 鉴于《党建工作的通知》附件《市属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内容》对市属企业党建纳入章程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一般性规定,本次主要是按照该规定的体例及内容进行修订,同时结合银行自身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的关系 企业党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其主要任务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事实证明,从总体上看,企业党组织是有战斗力的,广大党员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在突发事件、关键时刻的考验面前,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 另外,公司是盈利机构,公司治理机构肩负着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提高公司的竞争力,避免企业重大决策失误,促使公司可持续发展,实现股东价值或企业价值最大化。二是确保企业内部稳定和谐,协调好企业内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平衡股东、经营者和职工等各方面的权益,实行相应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公司作为一个微观的经济组织,其治理机构所肩负着的重任与整个国家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一致的。 因此,企业党建工作和公司治理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它们只是在机构设置、运行方式等方面上存在差异和矛盾,但这些差异和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只要协调好两者的关系,这两种制度安排完全可以共存于企业,并达到共生共荣的目的。 (3)国有控股上市银行的特殊程序 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其章程修订除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内部审议通过后,还需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审查、核准。 同时,作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的商业银行,其章程修订还需根据监管部门及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国有企业性质的特殊性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面向未来,国有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在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责任。 但也要看到,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待完善,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员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未完全解决;一些企业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作用被弱化。

【案件结果概述】

2017年4月,某国有控股银行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关于章程修订的议案,并决议将前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于2017年5月,某国有控股银行于2017年5月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章程修订议案。 根据某国有控股银行提供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及其形成的有关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其有效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批准相应章程条款修订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章程条款修订事宜已经依法履行必要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且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有效内部批准文件。根据《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次章程修订尚需报银监会审查、核准。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依据及政策如下: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指导意见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指导意见》共分8章30条,从改革的总体要求到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并明确该原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则。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创新基层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 2016年10月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新时期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主席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在部署落实会议精神重点任务中,要求国有企业要大力推动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 (三)北京市国资委党委办公室相关通知 2017年1月,北京市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属企业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党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要按照《市属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内容》,结合实际,明确纳入章程的具体内容,做好章程修订工作”。 同时,《党建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市属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内容》中对市属企业党建纳入章程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一般性规定。

【案例评析】

国有企业作为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其能否实现以法治企、法治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受国有企业委托的律师,在根据委托人要求开展新的法律业务时,既要严守法律法规的红线,也要在国有企业法律服务中贯彻国家及党中央的政策方针,以实现依法治企和以党治企相结合,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

【结语和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厉行法治、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推进法治改革、创新国家治理体系的伟大实践中,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新范畴新命题新论断新观点新理念新思想,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坚实的学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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