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黎某,女,贵州省思南县人,是两个未成年孩子的母亲,丈夫因诈骗罪在监狱服刑,自己一人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生活非常艰难。2018年5月15日晚上21:00许,黎某在贵州老家家里带小孩,贵州省思南县公安局某家坝派出所民警到家里以其在深圳诈骗为由将黎某带回辖区派出所。2018年5月20日,黎某因涉嫌在深圳市宝安区实施“丢包”诈骗,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018年 11 月28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黎某涉嫌诈骗罪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22日、23日、24日、黎某、文某某、黄某三人实施诈骗共有三单,文某某假装在被害人前面丢钱,黎某负责假装捡钱,并以与被害人平分钱财为借口拖住被害人,随后文某某以怀疑被害人捡到钱为借口冒充银行客服电话,骗取被害人银行卡密码。黎某以与被害人互相交换财物保管为由,骗取被害人手机、现金200元、多张银行卡。之后黄某取走银行卡内的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通知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黎某提供辩护。2019年1月14日,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李春红律师作为被告人黎某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到宝安区人民法院阅卷,了解案件具体情况。2019年1月19日,承办律师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会见了黎某。会见中黎某提出自己没有参与丢包诈骗,案发时在贵州老家,手机中有自己不在场的证明。因被抓时是穿着睡衣去的派出所,手机还留在家中,同时提供了家人的联系方式。会见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黎某家人,家人也表示案发时黎某不在深圳,没有作案时间。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承办律师整理分析本案证据后认为,本案的重点难点在于调查取证,需要找出被告人黎某不在场的物证手机。 承办律师首先让家属把黎某手机中案发时及案发前后相近的视频、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过来。经过认真反复观看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承办律师发现了案件的突破口。由于被告人黎某喜欢自拍,手机中有案发时黎某骑着电动单车拍的照片和视频。其中某个视频中恰恰出现了一则贵州地址的广告,辅以案发时间黎某在贵州生活的一些视频,能够证明黎某当时不在案发现场。承办律师及时联系了承办法官,告知承办法官黎某有不在场证据,家属可以提交该证据,但由于家属个人原因无法亲自送过来。承办律师向法官说明情况后,法官同意家属快递证据过来,在开庭时提交。承办律师及时告知家属将视频资料及照片刻录光碟,并复印三份纸质材料,庭审时一并提交法庭。为了安全起见,快递在开庭时拆开,并提交给法庭。 2019年1月21日、2月1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两次对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两次庭审争议的焦点是:1.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认定被告人黎某存在诈骗的行为;2.黎某是否在案发现场。为充分维护被告人黎某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提供了被告人黎某不在案发现场的无罪证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黎某不在案发现场的合理怀疑问题。 1.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另两名被告人文某某、黄某均指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同案被告人辨认程序存在问题,辨认笔录中见证人在同一时间对不同的被告人进行鉴定。文某某指出黎某不是本案的被告人,黄某指出自己患有高度近视,并且没有戴眼镜,同案的被告人的身高看起来比黎某高。黎某所有的供述均否认在案发现场,并多次在供述中提出公安机关抓错人,拒绝签名。黎某提出其于2018年4月份回到老家,并能够提交微信截图为证。由于黎某手机在贵州老家,承办律师及时和其家属取得联系,获取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案件发生在晚上,照明仅靠路灯,灯光昏暗,三名被害人虽然和被告人有近距离的接触,但不能排除认错人的情况,被害人辨认时指出被告人黎某的身高在1米6到1米67之间,瓜子脸,偏瘦,可当前黎某的脸型、身高与被害人的辨认明显有一定的出入。 3.在案发前后及案发当日,被告人黎某的活动轨迹均在贵州铜仁市思南县某家坝镇。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手机中有被告人自己发到微信朋友圈的内容,显示2018年4月份案发前后被告人在贵州铜仁市思南县某家坝镇送孩子上学、打羽毛球的活动轨迹。第一单案发时间是4月22日23时许,而被告人手机微信朋友圈显示4月22日12:57被告人在去某家坝镇某某小学的路上;第二单案发时间在2018年4月23日20许,而朋友圈显示2018年4月23日9:13被告人在某家坝镇打一种叫泡的野果子。深圳距离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某家坝镇1135.2公里,驾车要13-14个小时,坐飞机也要两个小时,被告人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往返两地。 4.已经向法庭提交的12份证人证言,证人均已签名按指纹,并附有证人身份证件,证人承诺愿负法律责任,证实2018年4月份被告人黎某在老家贵州。 (二)本案欠缺关键证据。例如,案卷中没有调取第一被告人与黎某的通话记录,也没有第三被告人与黎某的通话记录,被害人虽然与黎某有近距离接触并指认黎某,但案发时间均在晚上,视线明显不同白天,不能排除有认错人的可能。三人作案时是用手机互相联系的,案发前后也应当有联系,在黎某多次交代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却没有调取黎某手机号151XXXXXXXX在2018年2月至5月期间的通话记录以及第一被告人文某某和第三被告人黄某之间的通话记录,就认定黎某有罪,承办律师认为证据不充分。 (三)黎某之前虽然有违法行为记录,但并不能由此做出有罪推定。 (四)黎某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和照顾,希望法庭能根据本案的情况作出正确裁判。 经过一审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19年3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6刑初7077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定书做出21天后,即2019年4月9日,黎某被释放。 2019年4月15日,黎某提起了国家赔偿,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 2019年8月14日依法赔偿了黎某人民币104260元。
【案件点评】
本案公安机关的错误羁押、检察院的错误批捕,辨认程序违法等多种原因,导致黎某被长期羁押达近一年之久。承办律师积极调查取证,提供了被告人黎某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终止错误追诉请求,法院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看到法院的裁判结果,黎某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有效维护。黎某的案件在贵州当地产生了不小的社会影响,深圳法官的秉公执法,弘扬正气获得了社会一致好评,法官依法裁判给黎某及其家人司法公道,亲情得以回归,一双儿女重回母亲的怀抱,案件有了良好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