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范某某胫骨骨折、神经损伤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某月某日,范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入院治疗。 三、资料摘要 1、某某医院XXX号第1次住院病历摘要: 范某某,男,主诉车祸伤致左小腿远端肿痛伴活动受限3小时余。 现病史:患者于2019年某月某日18:00左右被机动车撞伤致左小腿远端肿痛伴活动受限,伤后无意识丧失。急被送至某某医院行X线示:左胫骨远端骨皮质连续性中断,断端错位,呈粉碎性。门诊查体后以“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收入我科。 专科情况:左小腿皮肤完整,未见出血点及破溃,左小腿近端外侧局部压痛,远端局部肿胀、压痛,可触及骨擦感,闻及骨擦音,左足背伸力量减弱,左小腿外侧感觉减弱,左侧足背动脉搏动良好。生理反射正常存在,病理征未引出。 诊疗情况:于2019年某月某日行左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见左胫骨远端骨皮质连续性中断,断端错位,呈粉碎性。 出院诊断:1.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左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3.左侧腓总神经损伤4.左小腿肌间静脉血栓。 出院情况:左下肢石膏托固定良好,无松动、卡压。左小腿敷料包扎完好,未见渗出,左足背伸力量减弱,左小腿外侧感觉减弱,左侧足背动脉搏动良好。 住院15天。 2、某某医院XXX号第2次住院病历摘要: 范某某,男,主诉左侧胫骨远端骨折术后1年,为取内固定。 诊疗情况:于2020年某月某日行左侧胫骨内固定取出取髂骨植骨术。 出院诊断:1.左侧胫骨远端骨折术后2.左侧腓总神经损伤3.左侧胫骨远端骨折术后愈合不良4.右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5.高血压病2级 高危。 住院8天。 3、某某医院XXX号彩超报告、XXX号肌电图报告摘要(2021年某月某日): 彩超报告:双侧股总静脉、股浅静脉、股深静脉、腘静脉、胫后静脉、腓静脉及肌间静脉管腔内径正常,内壁光滑,未见明显异常回声。CDFI:血流信号充盈良好。PW:上述静脉血流频谱未见明显异常。双侧下肢大隐静脉未见明显异常。 肌电图报告:左侧腓总神经运动传导速度减慢,腓浅神经感觉传导未引出,余被检神经传导未见显著异常;肌电图呈神经源性改变,腓总神经支配区肌肉较著,远端肌肉较著。提示:左侧腓总神经不全受损。

【鉴定过程】

本鉴定中心鉴定人员于2021年某月某日在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使用钢直尺(编号:HKDSJ-LC-A-002)、量角器(编号:HKDSJ-LC-A-003),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范某某进行鉴定。 (一)查体情况 自行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查体合作;左侧髋部有6.5cm瘢痕,左小腿有5处分别为2.3cm、1.5cm、4.5cm、1.0cm、3.5cm瘢痕,左小腿下段感觉减退,双下肢等长。右踝关节被动背屈25°,跖屈50°,左踝关节被动背屈15°跖屈40°。左足背伸力量减弱,肌力4级。余查体未见明显异常。 (二)阅片情况 2019年某月某日某某医院XXX号X线片示: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2019年某月某日某某医院XXX号X线片示:左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医院XXX号CT片示:左胫骨下段骨折内固定取出残余透亮影,骨折线模糊呈斜形,断端对位尚可,左侧腓骨上段骨质不规则,局部骨质粗糙。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送检材料,结合本鉴定中心查体及阅片情况等,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伤残等级评定 2019年某月某日范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小腿远端肿痛伴活动受限,经左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侧胫骨内固定取出取髂骨植骨术治疗,临床诊断为:1.左侧胫骨远端骨折术后2.左侧腓总神经损伤3.左侧胫骨远端骨折术后愈合不良4.右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目前伤情基本稳定,符合鉴定时机。 目前查体见:右踝关节被动背屈25°,跖屈50°,左踝关节被动背屈15°跖屈40°。阅送检影像学片示: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分析交通事故致范某某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后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左踝关节活动障碍,经计算功能丧失30%。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范某某尚不构成伤残等级。 目前查体见:左足背伸力量减弱,肌力4级。分析交通事故致范某某左胫腓骨骨折后经手术治疗,左侧腓总神经损伤,目前遗留左足背伸力量减弱,肌力4级,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1.6)之规定,符合十级伤残。 (二)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分析交通事故致范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左胫骨远端骨折、左侧腓总神经损伤、左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4.c)、10.8.2 )及附录A之规定,建议范某某的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90日。

【鉴定意见】

1.范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0%,尚未构成伤残等级。 范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腓总神经损伤,目前遗留左足背伸力量减弱,肌力4级,符合十级伤残。 2.建议范某某的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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