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国庆节期间,某学院学生陈某因系退伍军人,受雇于当地人武部,被派往A中学担任学生军训教官。军训期间,根据安排,陈某与同为教官的朱某共同对学生开展消防演练。因朱某的不当操作,演练所用汽油发生爆炸,陈某被烧伤。当日,陈某即被送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多处烧伤(颜面部、双手掌、双下肢,深II° 8%);2.右侧踝关节皮肤溃疡;3.腰椎间盘突出。住院期间,医生对陈某右侧踝关节慢性溃疡修复手术和右小腿取皮植皮手术。住院82天后,陈某于2021年1月4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近4万元,其中A中学支付2.5万元。 陈某的伤情经重庆市开州区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颜面部和双手掌恢复较好,未见明显皮肤瘢痕,双下肢活动正常但瘢痕增生需进一步治疗,后续医疗费评估为6000元(或以实际产生医疗费为准)。 治疗终结后,陈某及其家人多次找朱某、A中学和人武部协商解决办法,但因意见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未果。 无计可施的陈某在有关部门的指引下,于2021年7月13日向重庆市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陈某。经了解,退伍军人陈某系退伍后返校继续完成学业的在校生,父亲长年在外务工,母亲在家照顾年老多病的奶奶和未成年的弟弟,家庭经济困难。工作人员向其详细讲解了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后,陈某决定申请法律援助,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提交了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手续。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陈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项,“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之规定(2016年《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将“提供劳务者请求支付劳务报酬或者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纳入重庆市法律援助补充事项)。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谭乾兵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认真听取陈述,详细了解情况;踏勘事故现场,走访知情人;联系直接责任人朱某、A中学、人武部,努力沟通协商,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纷争,但未能如愿。 2021年10月21日,承办律师代受援人向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经审查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人武部不属于上述所列组织范畴,决定不予受理。 2021年11月6日,承办律师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A中学和人武部共同赔偿陈某的损失。2022年2月24日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22年4月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承办律师积极举证质证,并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1.被告朱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的受伤事故发生在2020年,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最新司法解释》(法释〔2020〕15号)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作为直接责任人的朱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已举示的证据表明,原告陈某平时以在校学习为主,只是在某学校需对学生开展军训的特定时期,才被人武部派遣至该学校从事教官工作,工作期间服从统一管理和安排。因此,人武部系劳务派遣单位,而A中学系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本案中,接受劳务派遣的A中学应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人武部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为更好地解决纠纷,承办律师在法院审理期间一方面认真做好诉讼工作,一方面积极与法官、原被告各方协调沟通,最终使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被告A中学于2022年4月30日前赔偿原告陈某3万元,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经回访,调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系退役军人,在退役后返校继续完成学业。期间,受援人受聘于人武部,被派往学校担任学生军训教官。军训中,因另一教官的操作不当,致受援人受伤、权益受损。如何划分学校、人武部、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成为案件的关键点。最终,受援人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与相关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了赔偿责任人和赔偿金额,依法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