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肖某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6日,肖某辉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徐某房屋从事保洁工作,在清洁玻璃时,从二楼摔落导致受伤,当日被送往益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后转院至益阳市某中心医院、益阳某康复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月19日,肖某辉的伤情经益阳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外伤已构成拾级伤残。肖某辉多次找徐某进索要赔偿。徐某进认为当初与肖某辉商定,将自己房屋的清洁项目承包给肖某辉,双方为承揽关系,肖某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是由于肖某辉擅自将身体伸出窗外,专业水平不足,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负责,自己只愿意进行人道主义补助。 由于多次协商未果,2021年4月19日,肖某辉到益阳市赫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肖某辉是进城务工人员,所咨询的事项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立即为其开通了“绿色通道”,实行了经济困难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当天完成了受理、审批、指派程序。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当天就约见了受援人肖某辉,了解、分析案情,并做了谈话笔录。 经过沟通,承办律师了解到肖某辉自己垫付了医药费,希望能够尽快拿到赔偿。承办律师遂耐心指导肖某辉按城镇标准准备证据,代其书写诉状,整理赔偿清单、证据目录等。为证实受援人常年在城镇做保洁,收入来源于城镇,特申请其保洁公司工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6月9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双方应为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具有明显的区别: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的关系。2、工作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但是这里也要注意有的雇员在雇主没有相应工具的时候也会协商自带工具,所以也不能单一片面的理解,要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认定。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劳务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一般是继续性提供劳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4、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本案中,原告肖某辉明显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清洁玻璃必须按照被告的指示、要求、进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不具有平等地位,不具有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原告虽自带了部分卫生工具,但其他主要工具均是被告提供,并且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系被告的别墅系欧式建筑,窗户不能完全打开,原告必须身体伸出窗外才能擦拭干净,而被告又未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原告提供的是单纯的劳动,而不是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标;劳动报酬的给付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按200元一天计算。故综上所述,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二、责任的划分。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别墅为欧式建筑,其门窗玻璃较特别,原告必须将身体伸出窗外才能擦拭,被告本应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进行安全监管,但被告未尽到该安全保护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受害是由于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提醒等管理义务以及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等保障义务而造成的,应当认定接受劳务方具有过错。 三、原告的人身损害应当采取城镇标准而不是农村标准。原告的户籍虽然在农村,但两位证人证实原告长年在城镇做保洁工作,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一年,保洁公司出具的盖有公章的证明,足以认定受援人应适用城镇赔偿标准。 该案于2021年7月6日以判决结案,法院支持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被告承担60%的主要责任,按城镇标准赔偿,判决被告徐某进赔偿原告肖某辉各项损失171150.51元。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原本是进行法律咨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积极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考虑到受援人住在偏远乡村,腿部尚未完全恢复,实行经济困难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惠民政策制度,免去其来回开具经济困难证明奔波劳累。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在城乡标准没有统一之前,承办律师尽可能地为受援人争取城镇赔偿标准,及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正确指导受援人提供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丧失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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