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涉嫌放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马某,女,1996年生,户籍宁波市鄞州区某镇某村。因家庭变故,马某高中辍学后只身一人来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打工生活。打工期间,马某认识了男友,后双方在海宁某酒店长期租住。2016年12月22日夜,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男友离开酒店,马某一人在房中心情低落,一时愤懑,用打火机点燃了床上被褥,好在火势被及时控制,仅造成房间内床单、被褥等被烧毁(损失价值计19566元)的后果。海宁市公安局于当日对该案进行立案。 2016年12月23日,马某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期间,通过询问马某男友,公安机关得知马某在案发前曾因使用减肥药导致言行异常。为慎重办案,海宁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6日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对马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涉案时患有其他或待分类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7年5月5日,经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马某被依法逮捕。7月3日,该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在酒店内故意点燃可燃物品,放任火势蔓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涉嫌放火罪,并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7月26日,海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马某涉嫌放火罪一案。为保证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海宁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本案援助律师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具备一定刑辩经验;二是最好为女性律师,年龄层以中青年为宜;三是具备一定心理问题处置能力,善于沟通。为此,海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清娴承办该案。 许律师接受指派后,到看守所会见马某,马某在会见室里紧张不安。为了平缓其情绪,许律师先与其闲聊让其放松,并结合阅卷时了解的案情向其核对细节,后向其告知放火罪的相关法律规定。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许律师先后9次前往海宁市看守所会见马某。在一次次会见中,她感受到马某是一位心地善良、敏感多虑的小姑娘,与家人间存在误会和隔阂。因而,许律师更多地是从如何让马某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并积极将家人的关心传递给她。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2日结束该案的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经依法审查查明后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月4日,海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马某涉嫌放火罪一案提供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并将该案再次指派给许清娴律师。接受指派后,许律师先后6次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经过审查起诉及审判两个阶段共计十几次的会见,马某充分信赖了许律师,也能够正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坦然接受法律的制裁。马某在庭审前顺利通过受审能力鉴定,在庭审上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认真悔过。 在办案过程中,援助律师用了更多的时间与马某家长进行沟通,指出马某一人在外打工,家长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主动和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想法,不要一味抱怨孩子叛逆。同时,由于马某的放火行为对酒店造成了19566元的财产损失。针对该部分损失,援助律师积极与马某家人沟通是否能够退赔,并告知其退赔后若能获得酒店方的谅解,对马某的量刑会有很大帮助。经多次联系,完成财产损失的全额退赔,最终获得了酒店出具的被害人谅解书。 本案开庭时,援助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3.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的放火行为主观恶性小,系临时起意;5.被告人在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小。 海宁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在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分别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法院以放火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2年。

【案件点评】

本案中,为维护受援人马某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做了大量工作。对本案被告人的放火行为没有异议,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并积极联系受援人亲属、被害人商讨关于退赔及谅解的相关事项,建议法庭充分考虑马某的放火行为与其他恶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案相比,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区别较大,应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最终被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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