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海南省文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文昌市。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5日作出(2004)三亚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王某某于2004年7月27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20日止。王某某在减为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获六次减刑,共减刑六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11日,美兰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讨论王某某的假释案件。监区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 能够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6月止,累计考核二十个月,共计获得四个表扬。综合王某某狱内表现情况,建议对王某某予以假释。会后依照相关规定公示。监区公示期间,没有人民警察和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监区将该假释案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呈报假释的实体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监区所提交的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监狱委托王某某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其矫正环境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认为王某某居住地的社区环境适合其矫正,同意接收王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科将该案相关意见和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提请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王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拟提请王某某假释的建议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1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王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1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裁定对王某某予以假释。2018年12月20日,假释裁定书送达,当天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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