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1960年7月6日生,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2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8年11月3日被送入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该服刑人员于2012年11月、2014年8月、2016年3月三次经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共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黄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黄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黄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多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得监狱结转表扬2个、2017年9月份表扬,确有悔改表现。黄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原判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该服刑人员系累犯,暴力性犯罪罪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文件、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衔接办法联席会会议纪要》、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关于落实省高法、省检察院、省监狱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衔接办法联席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对累犯、暴力性犯罪罪犯在减刑时减刑幅度进行了从严。因此,九监区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结合黄某某从严情形,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九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1月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在审核时认为,监区认定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根据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黄某某获得结转表扬2个,并获得2017年9月份表扬,按照一个表扬减刑3个月,可以减刑九个月,因该服刑人员从严项有累犯、暴力性犯罪,共计降幅2个月,应当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了会议进行审议,因黄某某刑满时间为2018年8月25日,剩余刑期不够减7个月,故作出同意提请黄某某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对评审程序和结果无异议,建议监狱依法办理”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黄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黄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黄某某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7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黄某某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