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卢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卢某某,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8年4月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08年6月1日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服刑。2010年7月2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2月2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8月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3月2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2019年1月2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2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卢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卢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卢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半以上的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已交纳罚金7600元,本次交纳罚金4500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卢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提请减刑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卢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卢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三师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卢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卢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卢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2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听证审理,认为罪犯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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