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邢某,男,28岁。2015年8月3日崔某与邢某发生纠纷并互殴,崔某用镰刀致邢某身体多处致伤。公安鉴定为重伤。诉讼到法院时,邢某诉头部损伤是崔的弟媳用劈柴斧砍伤。损伤是一人还是二人所为,法院无法判决,又不能退回公安侦查,因此成了疑难案件。为正确审理此案,齐市某人民法院委托本中心对伤者的头部伤疤为镰刀,还是斧子形成等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依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标准进行检验。遵循医学科学原理,法医损伤学理论与技术,详细审查、摘抄委托人送鉴的病历及其他相关资料,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等。 病(伤)情摘要: 1.2015年8月3日-9月6日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住院XX99号病案记载:邢某于2小时前被他人用锐器砍伤,伤及头部及胸部,伤后胸闷、胸痛,头晕、头痛,急来我院外科就诊,经检查后以“胸部开放性外伤”收入院。查体:右侧额顶部有一长约6.0厘米创口,深入颅骨,已清创缝合。胸廓对称,左肺呼吸音减弱,右肺胸背部压痛(+),右肺语颤减弱,右肺呼吸音弱,右肺可闻及湿罗音,胸腔闭式引流管通畅,固定在位。四肢肌力正常,活动正常,左前臂可见创口,无菌敷料包扎,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辅助检查:CT片显示右顶骨骨折并颅内少许积气。右侧背部至右肺上叶锐器伤、右肺创伤性湿肺、右侧血气胸、右侧肩甲骨及肋骨骨折并胸壁皮下气肿。于2015年8月3日行右侧胸壁贯通伤清创缝合术、右肺裂伤修补术、头部清创缝合术、右前臂清创缝合术。临床诊断:右胸壁贯通性锐器伤、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肋骨骨折、胸壁皮下气肿、右肺裂伤、双侧创伤性湿肺、胸腔闭式引流术、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皮下气肿、颅内积气、左前臂锐器伤、2型呼吸衰竭、酸碱失衡。 2.2015年11月6日(齐)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460号鉴定书记载:邢某头部、左上肢、右背部软组织创、颅骨骨折、肩胛骨及对应肋骨骨折、右肺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重伤二级。 3.2015年11月6日(齐)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578号鉴定书记载:邢某颅骨骨折,评定为伤残十级;肺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伤残九级。伤后90日医疗终结。 4.2015年9月22日(齐)公(刑技)鉴(法物)字〔2015〕841号DNA鉴定书记载:送检镰刀检出人血,20个STR分型和受害人邢某相同,似然比率为6.07×1024。 5.2015年11月4日(齐)公(刑技)鉴(法物)91字〔2015〕914号检验报告记载:送检斧头未检出人血,未获得STR多态性检测结果。 体格检查:来鉴定时为伤后7个月余。查体:神清语明,右侧头顶部有一纵形长5.0×0.2厘米瘢痕,瘢痕从后向前2.5厘米处有断续,断续处约0.3厘米,整个纵形长瘢痕未完全在一条直线上;左头顶部有一长3.0厘米瘢痕(自述陈旧性损伤)。右肩胛骨处有一纵形长11厘米手术瘢痕,右腋下有一弧线长33厘米手术瘢痕。
【分析说明】
根据提供的病案记载,影像学片子,再结合对被鉴定人检体及再次复查头部三维片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邢某于2015年8月3日受伤后在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住院诊断的右胸壁贯通性锐器伤、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肋骨骨折、右肺裂伤、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内积气,左前臂锐器伤,行右侧胸壁贯通伤清创缝合术、右肺裂伤修补术、头部清创缝合术、右前臂清创缝合术事实存在。来鉴定时复查三维CT片显示右侧顶骨骨折,断端整齐,外板、板障及内板完全断裂,骨折后上端略向内弯曲。相对应右头顶部头皮遗留有一纵形长5.0×0.2厘米瘢痕,瘢痕从后向前2.5厘米处有断续,断续处长约0.3厘米,纵形瘢痕未完全在一条直线上,呈波浪形。 根据对邢某头皮、相对颅骨损伤特征及损伤程度等综合分析,推断为锐器伤,砍、切划所形成。提供的劈柴斧按其重量重,刃部及刃部两端形状,再结合公安部门物证检验未发现人血等,推断本例头部损伤并非劈柴斧砍击所致;但提供的铁把镰刀(镰刀检出人血与邢某相同)尖刃砍(刨)并划切可以形成。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邢某头部损伤,非提供的劈柴斧所致;提供的铁把镰刀尖刃砍(刨)并划切可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