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960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2015年11月,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管制期限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接收情况 2015年11月26日,增城区司法局收到了增城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某判处管制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5年11月26日送达了回执。 张某的法律文书虽然收到,但连续几天,张某都没有到增城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工作人员觉察到情况有异,尝试通过电话和原判法院与张某进行联系,却依然联系不上其本人。在此情况下,司法局工作人员紧急联系张某居住地的司法所,联合当地村委一同寻找张某的踪迹。 一番追查之下工作人员最终找到了张某,经村委和司法所调查得知,张某自从因砍伐合作社、自家自留地林木被拘留、判刑后,抵触情绪很大,并且拒绝接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拒绝到司法局报到和接受社区矫正。更危险的是,张某的情绪非常不稳定,且身上经常备有水果刀,扬言有谁要逼他去接受社区矫正,一定会拼个鱼死网破。 增城区司法局得知情况后立即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马上通知当地司法所想方设法先稳住张某,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同时通过张某所信任的人和律师做思想工作。经由村委工作人员和律师找其谈话得知,张某抵触的缘由是不服法院的判决,他并没有意识到滥伐林木已经触犯到国家法律。同时在走访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渐渐挖掘出张某其实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已十余年的事实,而且平日里都需要靠药物控制病情,精神状态一直不太好。 针对以上原因,对接的律师耐心地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使其明白到对轻微犯罪个人进行社区矫正是为其提供了很好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通过村委、司法所等工作人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关怀和教导,张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态度渐渐改观,抵触情绪也逐渐软化,表示会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办理入矫相关手续。与此同时,考虑到张某自身病情和身体状况等原因,增城区司法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文件规定,慎重讨论之后,决定在张某居住地的村委会议室就近对其进行入矫宣告。 组织宣告情况 当地司法所为张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治保主任、所在片区民警、社工、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同时为给张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增城区司法局、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社区矫正驻区警察、司法社工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张某所在村委会议室举行入矫宣告。 2015年12月15日,社区矫正驻区警察先通过与张某接近的机会,检查确认他没有携带刀具等利器到场,接着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对张某的关怀,确认其已按时服用药物,才带领其至村委会议室参加入矫宣告,既确保了当日宣告的安全顺利,也很好地照顾了张某的情绪。入矫宣告的场所虽然变换,但宣告工作的每一项流程都严格遵照规范进行。 最终在各方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对张某的入矫宣告过程非常顺利。通过向张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并向其宣读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定期报告、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外出请销假、迁居审批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同时,还明确告知张某作为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当地司法所负责他的日常监督。张某在认真阅读《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知晓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后,在保证书上签名并摁下指纹红印。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张某的异常情况,迅速行动,通过协调村委、律师等的工作,耐心、细心地为张某解开对社区矫正的错误认识。通过对张某实行依法接收入矫,既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也使其感受到国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文关怀,进一步加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更好地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遵纪守法,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