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男,1985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邵东县,居住地为湖南省汝城县。2017年3月14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2月26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陈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汝城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汝城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于3月2日组织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小组对被告人陈某居住地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被告人所在社区,对社区干部、亲属、邻居等人员进行调查谈话,并制作了调查笔录,3月7日经汝城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建议评估意见,于3月7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了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接收情况 2017年3月23日上午,汝城县司法局收到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对陈某判处宣告缓刑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寄送回执。 2017年3月23日下午,陈某到汝城县司法局报到。汝城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卢阳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汝城县司法局卢阳司法所为陈某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社区综治专干、其父亲组成,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2017年3月29日,汝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局组织司法所长、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对陈某在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进行了入矫宣告,强调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卢阳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本案中,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因法律文书往来途中时间较长、当时社会调查评估任务较多,汝城县司法局及时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电话沟通,按委托方时限要求提交了评估意见,确保了调查圆满完成。 在当前,大部分被告人意识上还没有社区矫正概念,有个别被告人和家属甚至认为判处缓刑就是事情完结不用管了,对社区矫正监管不予积极配合。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是社区矫正一个很好的宣传教育平台,是入矫教育向前延伸,对罪犯的服刑意识、感恩意识具有很大促进作用,在按要求做好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同时,宣传好社区矫正政策十分必要。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