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名普通的来穗务工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日常开出租车维持生活,家庭经济拮据。2016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李某驾驶出租车搭乘邓某、陈某从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路开往白云区江夏牌坊,期间李某、邓某二人因车资发生纠纷。当车行驶经过江夏牌坊时,邓某要求下车,在李某并未停车的情况下,邓某打开出租车门欲跳车,被同车的陈某制止。当车行驶至云城西路对出路段时,邓某再次要求停车未果,遂从车窗跳车摔伤。经鉴定,邓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8年5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李某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相关要求,于2018年8月1日通知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接到通知后,指派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宏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到法院复印案卷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称当时自己是正常行驶出租车,没有加速或变向的行为,邓某是自己跳车导致受伤的。承办律师反复研究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存在三个重大问题需要查清和确认:1.邓某是自己主动跳车还是因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被车辆摔出车外造成重伤二级;2.邓某是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邓某做出打开车门欲跳车的行为以及摇下车窗跳车的行为,是否属于引发该案的一个重大过错行为;3.在整个事故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邓某的重伤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李某的操作处置是否得当。经与李某沟通,承办律师决定为李某作无罪辩护,积极做好出庭工作。 2018年8月17日,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过失致人重伤一案。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出租车经过江夏牌坊时,在乘客邓某要求下车的前提下并未停车,当车继续行驶一段路后,邓某再次要求停车未果,遂从车窗跳下,造成二级重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已经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因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指控,承办律师逐一进行反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中,邓某在被告人李某未停车的情况下,主动从车窗跳车导致受伤的,系邓某自己作出的行为,邓某的受伤与李某不存在因果关系。(二)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李某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且从事故车辆检验报告显示,车辆门锁工作情况正常,车窗升降功能正常,不存在因为车辆的质量问题导致邓某摔出车外的情况。邓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案件的引发具有重大过错,邓某不支付车费且不听同伴劝阻而跳车,损害结果是其自己造成的。邓某自行跳车摔伤的行为,相对李某来说是意外事件。(三)本案证人陈某(邓某同伴)的证言证实乘客邓某是在车仍在行驶过程中跳车的。由此可见,邓某明显存在过错。(四)李某在邓某要求停车时没有停车的解释符合实际情况。因邓某当晚醉酒,且当时在支付车资方面已经发生争执,李某为避免事情闹大,同时也担心邓某下车后会找人打他,于是打算将邓某送到其要求停车的地方前面的一两百米的距离后再停车。李某的说法是符合实际的,反映了他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承办律师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第二项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因此,作出有罪判决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的全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应当得到合理排除,而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2018年12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本案的引发系因邓某拒绝支付车资所起,邓某的损伤亦是其自行从车后座车窗跳出所致;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李某有危险驾驶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李某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客观上没有实施直接致邓某受伤的行为,其驾车行为与邓某的损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的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李某无罪。 一审判决后,李某没有提起上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在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其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本案中被害人邓某的损伤系其自行从乘坐车辆的后座车窗跳出所致,原审被告人李某拒不停车的行为与邓某的损伤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020年4月13日,广州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紧紧抓住被告人李某与邓某的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入手,证明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没有过错,被害人邓某的重伤是由于自身跳车造成的。虽然被告人李某在乘客要求停车期间没有停车,但其行为不必然导致被害人邓某受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与邓某受伤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被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法院判决李某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结合本案,正是因为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案情进行分析、为被告人进行了有效辩护,最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让受援人感受到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