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陈某(男,48岁)与冯某经协商约定:冯某租赁陈某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的一门面用于个体经营,租金每月1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18年1月,武隆区人民政府因一公共设施项目需要,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该门面属于项目征收范围。陈某与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陈某因该门面被征收获得各项补偿费用共计100余万元。随后,陈某与冯某因门面征收损失赔偿费发生纠纷,租赁方冯某遂起诉至武隆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支付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助费、搬迁费共计7万余元。 2018年3月6日,陈某到武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为其指派律师应诉。经武隆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陈某申请法律援助未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无法证明其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根据陈某陈述,其因门面征收获得高达100余万元的补偿款,故不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陈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第二十五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本案中,陈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且其已获得高达100余万元的补偿款,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而陈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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