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姜某某对被害人周某某举报其舅子田某才一事心存怨恨,多次扬言要报复周某某。2009年12月18日当晚9时,姜某某与王某喜、田某迎及石某香、石某玉五人在花垣县二中门口的夜宵摊上吃夜宵时,发现周某某也来夜宵摊买粉吃,姜某某便叫住周某某,欲找周某某说清举报田某才一事。周某某称要将买的粉送回住处,姜某某便邀约王某喜、田某迎一起跟随周某某到周某某的住处阳光宾馆,石某香与石某玉则先行离开。其后姜某某等三人将周某某带到花垣县边城公园的桥下,姜某某质问周某某为何要举报田某才,并说王某喜是公安局的,如不认帐就要对其进行处理,周某某对举报一事予以否认,姜某某便对周某某进行殴打。王某喜、田某迎从桥下到桥面上察看是否有人经过。在扭打过程中,姜某某持石块朝周某某头上反复砸打,周某某被打倒在地不能动弹。姜某某随后逃离现场,与等候在桥上的王某喜、田某迎一起离开。随后周某某被居住在附近的民工发现,经报警后被随即到的公安人员送花垣县人民医院抢救,于12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姜某某2010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姜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意见】

一、本案一审 、二审判决被告人姜某某死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案发时间是夜晚,地点是在桥敦下,无直接证人看见案发过程。 2、本案的重要物证没有提取。现场遗留的作案凶器石块、烟头等遗留物为何没有检测出 被告人 姜某某的DNA生物成分? 3、被害人是案发后4天时间才死亡,死亡原因仅作头部损伤鉴定:是否有其它原因引起死亡(如药物、身体自身有病等)没有进一步作排除性检查。 二、 被告人 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问题;尽管家庭十分困难,但仍愿意尽最大努力、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赔偿现金2万元,交到一审法院。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又名周某县)弟弟周某文达成《刑事谅解及赔偿协议书》,取得被害人家属原谅;赔偿被害人家属七万元经济损失。 三、本案关键的证据作案凶器有证据缺陷,对 被告人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尽量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述意见,对 被告 人姜某某减轻处罚,留其性命,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不核准被告人姜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高院重审:维持原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判决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文书】

本案一审法院湘西州中院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姜某某虽然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但其报复伤害致死举报人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社会危害性极大,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处死刑的案件要自动上报、逐级上报、一案一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刑五复字26905710号刑事裁定: 一、不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二、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民事裁定中维持第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死刑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部分。 三、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姜某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方家属对姜某某表示谅解。对姜某某判处死刑可以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二审法院最后维持原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判决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评析】

一、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即剥夺人的生命,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要严肃和谨慎适用死刑,贯彻慎杀和少杀的方针政策,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死刑,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处死刑的案件要自动上报、逐级上报、一案一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本案正是经过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后罪名不变,改变量刑,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每个死刑案件无论是简单的复杂的,都要高度重视,严格依法进行死刑复核程序。最高院在接到湖南省高院报送的案件后,严格遵循全面审查原则,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2)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7)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换而言之,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应当全面审查影响被告人定罪、判死刑的情节和事实、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为了全面审核上述事项,最高院需要落实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依法组成合议庭,深入细致审阅全部案卷材料;(2)合议庭审判员会见被告人姜某某,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听取其供述和辩解;(3)在阅卷和提审的基础上梳理出主要事实和重要证据,对焦点事实和证据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核实;(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向最高检通报案情,听取最高检的意见;(5)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复核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后裁定不予核准,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死刑复核程序律师的参与 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死刑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的相关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有效参与,是最后一次挽救犯罪嫌疑人的机会,有助于保障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可靠性。 辩护律师在全面审查了整个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姜某某,依据证据裁判原则、犯罪情节和事实,从定罪和量刑上提出被告人姜某某不应被核准死刑的意见。 证据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疑问:(1)案件发生时并无直接证人看见整个案发过程;(2)本案中重要物证,如案发现场的烟头、现场遗留的血足迹均未能检测出被告人姜某某的DNA生物成分,瓷碗上遗留的血指纹经检测并非被告人姜某某所留;(3)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仅做头部损伤鉴定,是否由其它原因引起(如药物、身体自身病症等),没有进一步的做排除性检查。以上证据上的缺陷,对于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量刑上主要看被告人是否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本案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能够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同时本案被告人姜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万元,并与被害人弟弟周某文达成《刑事谅解及赔偿协议书》,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赔偿被害人家属7万元经济损失。根据刑事立法精神、相关刑事政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结语和建议】

随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终于画上了句号。在整个案件中,从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死刑复核程序,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律师担任其各自的职责,依据法律和事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并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回顾整个案件的侦查审判复核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必须切实保障律师参与死刑案件复核程序。 进一步明确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权利义务,具体的操作流程,争取每一个阶段都有律师参加。辩护人应当辩护到底,不放弃,坚持到最后。 二、提高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律师应该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坚持证据至上原则,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依据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进行认真分析,找出是否存在矛盾、缺陷、唯一性的地方等;坚持严格依法辩护原则,要有职业精神,切实的从有利于被告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自己的专业判断,积极行使辩护权利; 坚持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根据法律和事实敢于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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