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卢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卢某,男,1956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东丰县。2017年6月,因犯贪污罪被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又于2017年11月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2017年11月24日,郭某到东丰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入矫后,卢某能够遵守各项规定,只是从单位的部门领导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转换一时不能较快地接受,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有些不适应。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卢某家进行走访,他开始有些不理解,认为自己判缓刑,不进监狱服刑,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告情况就可以了。工作人员认真地给他讲解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让他懂得缓刑并不是不执行刑罚,纳入社区矫正同样是一种刑罚方式,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将会面临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卢某于2017年11月25日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派出所民警及其亲属组成的矫正小组。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卢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与矫正小组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并要求卢某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在接收卢某入矫后,通过了解其家庭情况,思想动态,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主要措施:1.由社区矫正小组对其进行监督;2.通过平日走访、谈话进行教育监督;3.入矫前三个月管理级别列为严管;4.通过日记载、周报到、月小结进行考核,积分管理;5.通过学习、劳动进行监管教育;6.通过手机定位进行日常监管。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司法所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卢某在入矫接受宣告后的三个月内,每周到司法所报到见面一次,每月报告一次自己近期遵守纪律、接受管理和参加学习及社会服务的情况,并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1.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卢某入矫后,对其进行三个月的严管,严管期间对卢某严格要求:(1)要求其每周至少到司法所当面报告1次;(2)每月参加教育学习不得少于8小时;(3)每月接受个别教育2次;(4)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5)每半个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通过严管教育,让其增强在刑意识,明确其罪犯身份,有利于对其矫正期间的思想改造和遵守各项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 2.根据其各个时期的表现,适时调整管理级别。其从严管转入普管期后,卢某思想开始有滑坡和松动的迹象,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与其谈心,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管理级别,增加每月到司法所报到和学习次数,使卢某真正认识到社区矫正监管的严肃性,从而有效的对其监管和教育。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根据卢某思想状态和行为曾出现过波动和起伏,且其矫正期限比较长的情况,为防止其脱管,某司法所对卢某加大监管力度,对其实施了手机定位,实时对其进行监控,防止其越界活动,并且经常性的不定期对其进行电话抽查,防止人机分离。 (六)走访核实情况 1.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期到卢某所在的村民居委会走访,了解卢某的思想动态,是否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是否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2.适时进行家访,向其家庭成员了解情况。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卢某家进行家访,向其女儿了解其在家的表现,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1、思想认识有提高。卢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通过社区矫正,明白了自己所犯的错误,是对法律的践踏,是对人民、社会的危害,理应付出代价。表示今后要加强学习,特别是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 2、对司法工作者的关怀又感激。卢某觉得自己是犯了罪的罪犯,司法所工作人员还是给予他很多尊重、理解、关心,使他心存感激,他经常把自己与监狱服刑人员做对比,感受自由的可贵,感受到遵纪守法的坦然。曾经以为肯定会受到许多议论、歧视,但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关心帮助下,他更多地感受到了温暖和善意,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会不反感不仇视。 3、个人言行有变化。通过社区矫正,特别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关怀和帮助,卢某能正视自己所犯的罪行,坦言自己的思想认识和人生感慨,能正确地面对过去,也能自信地展望未来。

【小结(或反思)】

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的基础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也是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将其教育矫正成为守法公民的前提和保障。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中,要运用好建立矫正小组、定期报告、分类管理、电子定位、入户走访等各种管理手段,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同时也要根据其个体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要认真分析社区服刑人员个体心理状况,以及其遵纪守法意识建立程度,预测其可能出现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稳定因素,为将其教育矫正成为守法公民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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