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娄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娄某某,男,1980年9月10日生,大专文化,捕前系工人,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以(2013)肇中法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肇中法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8月22日送入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广东省阳春监狱十监区民警对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查:罪犯娄某某在2013年8月22日至2016年9月20日期间,获得5次表扬,一次记功,两次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考核期,即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累计考核总分3190分,共获得5次表扬;该犯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80万元罚金已全部缴纳;服刑期间曾获得两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贯改造表现较好;自入监以来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时间,余刑不足两年。监区建议监狱发函至该犯户籍地司法局委托调查评估,并向监狱改造评估中心提出为其开展再犯罪危险评估的申请。肇庆市德庆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回函同意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监狱心理矫治中心作出评估报告,认定娄某某再犯危险性为中度,建议可以提请假释。 10月24日,阳春监狱十监区召开民警集体评议会议,讨论研究娄某某提请假释案。会上,全体民警审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讨论娄某某的改造表现、犯罪性质主观恶性和再犯危险性。全体民警经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娄某某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服从警察管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获得减刑两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已履行完全部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裁定余刑两年以下,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且司法局已经回函同意接收,家庭监管条件较好,再犯危险性评估为中度,可以对其提请假释。 10月31日,阳春监狱十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了对罪犯娄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监区将案件材料提交至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阳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认为,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娄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的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 11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娄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阳江市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娄某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11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娄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娄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娄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监狱对罪犯娄某某假释案件的提请建议,经过开庭审理,于2018年12月31日作出(2018)粤17刑更第428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娄某某予以假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