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登监狱关于贩卖毒品罪服刑人员赵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某,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捕前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2019年6月3日交付甘肃省永登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3月5日,永登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赵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赵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赵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3月8日,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二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 3月31日,监狱狱政管理科经审查,认为四监区认定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有效,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赵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建议对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监狱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赵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赵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报请幅度恰当,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对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决定。 监狱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8月1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三次表扬奖励,且已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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