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5日晚10时左右,唐某(6岁)和弟弟及一帮小朋友一起在院子里追逐玩耍,不时地发出笑声和打闹声。此时住在同一院子的邻家小孩袁某(10岁)正在家里写作业,因为吵闹声的影响无法集中精力思考问题,于是跑到院子里叫正在玩得兴高采烈的小朋友们不要吵了,并让他们离开。劝导几次后小孩们都离开了,袁某返回屋子里继续做作业。不久耳边又传来了打闹声,原来唐某和弟弟又在院子里追逐,还顽皮地去敲袁某家的门。袁某忍无可忍,气得随手拿起一根棍子跑到门外,大声地喊:你们还吵?接着就用手里的棍子去吓唬姐弟俩,谁知一不小心戳到了唐某的脸颊,还挫掉了一块皮,血顺着伤口渗出来。唐某疼痛难忍,嚎啕大哭起来。看到受伤大哭的唐某,袁某也吓呆了,拿着棍子不知所措。哭声把正在家里做家务的袁母和唐母引来,唐母冲上前抱着自己的女儿查看伤势,并指着袁某大声斥责。袁母见此情景也是惊慌失措,在平定情绪向儿子了解事情经过后,连忙向唐母道歉,并建议先把唐某送医院处理伤口。经医生诊治消毒后,伤口缝合了十针。由于处理及时,伤口缝合得也不错,唐某休息了一个星期左右就到医院拆线。伤口缝合处留有一道伤痕,在脱痂的地方细看时与周围的皮肤颜色仍有所不同。主治医生告知双方家长,唐某的伤口会不会留疤痕要看三个月后的恢复情况才能确定。 拆线后,唐母开始找袁母协商赔偿问题。虽然前期的医疗费都由袁母全额支付,但鉴于可能留有疤痕,后续还要治疗,且以受伤期间唐某已经一个星期没上学,自己请假在家照顾她而误工为由,一并向袁母提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000元的赔偿要求。袁母则认为事发后自己积极承担责任,已经全额支付唐某医疗费。另外,因唐某平日经常与其他小朋友在院子里玩耍、追逐,自己的儿子就曾经因为吵闹声过大影响做作业而多次与他们吵架,自己也曾与唐母沟通过,希望她好好教育小孩,在玩耍时不要太大声,不要影响到别人。但唐母并没理会,只说爱玩是小孩的天性,无法管。事发当天自己的儿子多次劝阻唐某姐弟后,俩人不仅未听劝阻还故意去敲门弄出声响,儿子才会控制不住情绪拿棍子去吓唬他们,意外划伤唐某的脸。袁母认为唐母没有尽到监护和教育的责任才会引发此事的,故应承担部分责任。唐某是否留疤尚是未知数,现张口提出20000元的赔偿要求毫无依据,且金额太高,自己无法承受,故拒绝现在做出赔偿,等三个月以后看唐某病情再做打算。
【调解过程】
2017年11月29日,经双方申请,珠海市香洲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某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正式受理此案。经过调解员调查和了解,得知袁母是残障人士,没有经济收入,主要工作是在家照顾两个小孩,其爱人的身体也不太好,间断地在外打零工,收入微薄,一家四口基本上是靠低保来维持生计,生活困苦。唐某与袁某是邻居,均是租住在某小区一楼的外来人员,租户的目的是为了让孩子就近在附近上小学。因小孩的年纪都比较小,经常会三五成群地在一起玩耍,小孩子之间经常吵吵闹闹已经习以为常,大人们也没太在意,也没进行太多的管束。 在了解纠纷缘由后,调解员分析双方各自的诉求认为:1.由于双方都是外来人员,唐母在女儿未痊愈的情况下提出赔偿要求,主要是怕事情拖久了,万一袁母一家悄悄搬走就无法索赔。2.袁母提出3个月以后再谈赔偿一事,并不是想推卸责任借机逃走,而是希望视唐某恢复情况再来协商赔偿,一次性解决。 之后,调解员向双方阐明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赔偿唐某受伤后已付的治疗费和后续尚需治疗的费用,唐某受伤期间唐母因照顾小孩的误工费用应予支持。但人身损害是有赔偿标准的,由于后期治疗费用还没产生,也无法作出较准确的估算,因此,唐母现在提出的20000元赔偿要求依据不够充分,袁母拒绝对方的要求也合情理。唐某年纪尚小,唐母放任其深夜还在外面疯玩、吵闹,影响到别人,并未尽到监管、教育的责任,监护人存在一定的失职;第二、袁某是未成年人,对唐某造成的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其应负的侵权法律责任。虽然袁母在事发后支付了唐某前期的全部医疗费用,态度积极诚恳,对其做法应该给予肯定,但由于唐某并未痊愈,存在还需继续治疗的可能性,若需后续治疗,袁母也应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三、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唐母坚持已见,不做适当让步,在袁母家庭困难的情况下,也可能因无法承担对方提出20000元赔偿的金额而拒绝调解。 调解中,调解员根据法律、法规和纠纷的事实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思想疏导和劝说,并为他们分析了选择诉讼途径和人民调解解决此事的利弊:1.选择诉讼途径解决,能严格按法律规定划分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进行,并需支付相关诉讼费用。因此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去应付专业、漫长、繁琐的诉讼活动。2.选择人民调解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较理想的方法,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和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良俗为依据,对纠纷当事人进行疏导、劝说,帮助他们在互相谅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可以节省大量时间,且通过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尤其是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听了调解员的分析,双方表示会配合调解员的调解,争取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此事。 调解员以法律为依据,向唐母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使唐母认识到在没有实际费用产生的情况下,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是无法实现的,也认识到自己在此事中存在的监护失职,如果坚持要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不但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据唐某现在的恢复情况来看,伤口愈合良好,如不出意外后续的医疗费用不会太多,另外对方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一下子拿出20000元。于是唐母主动降低要求,并承诺赔偿结清后,有关唐某脸部的后续治疗费和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自己承担,不再向袁母索赔。鉴于对方让步且做出了承诺,袁母打消了顾虑,当场表示愿意向对方做出赔偿。双方握手言和,对于没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均表示歉意并得到了对方谅解。
【调解结果】
2017年11月29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袁母和唐母签订了如下调解协议: 袁母一次性赔偿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赔偿给付后,有关唐某脸部的后续治疗和一切相关费用由唐母自行承担,唐母承诺不再向袁母索要任何赔偿。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均是未成年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调解员通过分析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利弊及其法律效力,引导当事人清楚利弊得失,明白调解对双方的益处,从而自愿选择人民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员深知作为第三方,在调解时要做到不偏不倚,一定要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出发,才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同。于是调解员站在双方的立场和角度去对案情和他们的思想活动加以分析,得出结论后,一方面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手段,对被侵权人进行疏导、说服教育,让被侵权方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同时认识到提出的赔偿要求要有法可依,不可漫天要价,促使被侵权方自愿降低预期,打破调解僵局。另一方面,调解员通过对人民调解这一解决纠纷解决方式的分析和所签订协议的法律效力,使当事双方打开心结,最后达成一致协议、圆满解决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