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0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梨树县。2016年7月,刘某因赌博罪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2016年8月2日,刘某到梨树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管理。 刘某所犯罪行具有明显主观故意,具有一定的矫正风险性。刘某报到当天,为了加强其法治意识、在刑意识,司法所为其建立了包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基层组织代表及刘某家属等人在内的矫正小组,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义务,并向刘某进行了宣告,告知了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不假外出情况 刘某入矫后,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刘某虽然能够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但其偶尔显露出散漫的态度和作风,组织纪律意识较差。为此,司法所曾经对刘某进行口头训诫教育,但从事后来看,未取得理想的效果。 2018年1月18日,刘某未按要求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立即给刘某打电话,但无法取得联系。司法所发动矫正小组成员协助查找,直到1月22日,司法所才通过刘某妻子与刘某取得了联系。当天刘某到司法所报到并说明了情况,承认了自己私自外出到长春朋友家的事实,因手机丢失没有及时联系司法所。 司法所立即对刘某不请假私自外出的行为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司法所收集了刘某外出记录、走访查找记录等材料并进行证据固定。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的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2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梨树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给予警告处分。经梨树县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集体评议,梨树县司法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对刘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22日,梨树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会同刘某的矫正小组向刘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对刘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的严重影响。同时,为了加深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警告效果,责令其在正常的学习任务之外,重点学习社区矫正管理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按要求上交到司法所。 (四)警告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效果 这次警告使刘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错误,对社区矫正非监禁刑事执行的严肃性也有了重新认识。刘某的日常表现发生较大改变,一改往日散漫的作风和态度,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一直到缓刑考验期满,再没有过一次违规行为,顺利的解除社区矫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时,将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受到警告处罚的案例进行了通报,并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强调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收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中,许多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非监禁刑事执行的严肃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为此,在对其开展教育学习基础上,对其出现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必须及时予以警告,不啻当头棒喝,令其悬崖勒马,改变其错误认识和不良行为,能够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端正矫正态度,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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