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东台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系我市一家台商独资企业,是中国内地第一家生产果糖含量55%及以上规格的糖浆的企业,多年来被列为东台市“服务绿卡”企业。2020年1月份该公司因扩充产能需要,由东台市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向某金融机构申请续贷人民币1000万元,仍以其母公司作保证和公司名下的一块工业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东台市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向东台市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所有合同文本及各项手续签署完毕,贷款就等抵押物登记后即可发放。因已临近春节,办理抵押登记时间上确无可能,台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遂返回台湾,与家人共迎新年。 但节后的一件意外事件却使该公司的贷款按下暂停键。原来,上述《反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工业用地使用权”,前几年一直是该公司的一块净地,上面没有建筑物,2019年该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在土地上建成了厂房,并申领了不动产权证书。因本次贷款为续贷,该公司向金融机构的前期贷款亦由市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彼时该公司即以“工业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市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加之贷款额度相同,抵押物评估价值未变,故本次双方仍然延续前期的约定,以工业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待节后申办抵押登记时,登记机关审查时发现原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已变更为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不可单独抵押,须将土地上的新增的建筑物共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上约定的抵押物则须变更为整个不动产(土地和厂房)。变更抵押物势必要重新签署合同,重新办理相关手续,而此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最吃劲的时期,国家号召减少出行,台商短期内无法回到公司。 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资金需求迫在眉睫,该公司陷入两难境地,焦急万分。与市担保公司协商,因担保的贷款金额较大,自身风险较高,市担保公司经研究答复,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重新签署反担保合同,则需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但授权书须经公证处认可。于是该公司的经办人来到东台市公证处,向公证处负责人说明了公司面临的实际情况和现实困难,恳请公证处无论如何帮助解决问题。了解相关情况后,公证处觉得问题确实比较棘手,按照平时的办证思路,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不能到场签署合同,则可向其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办授权书公证,但涉台公证比较特殊,公证书需通过两岸确认的机构递送,周期较长,显然不能解决该公司的急需融资;如由东台市公证处通过视频办理授权书公证,目前我省此类办证方式尚处于试点阶段,该处不在试点之列,此方案亦不可行。 最终经大家集思广益,为该公司量身定制了一套服务方案。一是当好“红娘”巧牵线。由公证处组织双方进行反复磋商,建议在保留原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变的基础上,双方重新签订一份补充合同,主要将原来《反担保合同》中的抵押条款进行变更,抵押物变更为土地和厂房,合同落款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留存的签名章代替签名,其他相关材料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亦由签名章代替。使用签名章代替签名的真实性,由公证处通过网络视频与身处台湾的台商进行确认,并全程录音录像、文字记录存入卷宗。此建议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二是当好“保姆”解企忧。解决问题的方法确定后,剩下的就是与时间赛跑。公证处立即开通“绿色通道”,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加班加点为他们起草补充合同文本,制作公证的相关材料,同时帮助协调抵押登记机关,释明前后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确保抵押登记夯实基础。三是当好“手足”显真情。为降低出行的风险及避免人群聚集,承办公证人员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带着打印好的合同文本和公证材料到双方公司登门服务,以最快的速度签好合同文本、办完公证手续并出具公证书。拿到公证书后,登记机关很快办理了抵押登记,市担保公司到金融机构签好合同文件,金融机构迅速履行审批并及时放贷。 本案中,东台市公证处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坚持服务至上的理念,突破传统的办证思维,精简程序,高效务实,以服务实效检验为企成效,以实际行动与企业共渡难关,让台商企业真真切切得感受到了同胞之爱、手足之情。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苏东台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反担保人): 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甲,职务:XXXX。 东台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XXXX。法定代表人:乙,职务:XXXX。 乙方(担保人):东台市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丙,职务:XXXX。 丙方(借款人):东台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丁,职务:XXXX。 公证事项:赋予《反担保合同》、《补充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甲、乙、丙三方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反担保合同》、《补充合同》(下称"该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居民身份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公司章程;五、股东会决议。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居民身份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居民身份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五、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经查,申请人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合同、建立担保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该合同的内容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经协商,订立了本公证书前面的合同。根据上述合同,丙方向金融机构申请最高额贷款人民币壹仟万元,乙方为丙方的借款向金融机构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甲方XXX公司、XXX公司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同时甲方XXXX公司将其坐落在XXXX的不动产抵押给乙方。为保证履行,甲丙方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甲乙丙三方并就债务人、反担保人违约时本处应担保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台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市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签署了前面的《反担保合同》;东台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台市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签署了前面的《补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名、印鉴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反担保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东台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