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交通事故受害人佟某家人诉哈尔滨铁路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图佳线327KM498M道口(即327道口)是哈尔滨铁路局下属的鸡西工务段负责看守的有人看守道口,2012年10月1日早6时20分左右,道口员迟延关闭道口栏杆,受害人佟某驾驶黑C67XXX灰色奇瑞轿车闯杆进入该道口,与行进中的K7067次旅客列车相撞,火车司机在距离道口50米处看到轿车上道,在撞车的同时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列车继续前行400米后停止。致使佟某当场死亡,所驾车辆严重破损。此前,司机在距离道口399米、228米、95米处分别鸣笛。 根据《铁道部工务安全规则》第2.3.19条规定:“值班道口看守工,必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认真瞭望,适时关闭栏杆,确认线路无障碍,显示值班信号,列车通过后,确认其他线无车时再开放栏杆”。哈尔滨铁路局将该规则具体量化为,道口员在客车到达前10分钟出场,检查道口状况,在列车到达前2分钟关闭道口栏杆(即落下栏杆),放杆后站在指定位置瞭望,对冒进的车辆和行人进行警告,列车通过150米后,将道口栏杆打开,保持道路通畅。而安装在距道口1.2公里铁路线路上的预警、报警设备则是在列车轧到该设备时开始报警,以广播的形式提醒行人火车即将到达,警报的开始时间大约是在列车到达前的53秒左右,持续到列车通过为止。另外,火车司机按规定在距道口800米、500米、300米、100米时应分别鸣笛。 后牡丹江市铁路局作出《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佟某超速闯杆通过已关闭铁道口,负事故全部责任,哈尔滨市铁路局无责。 2013年10月,受害人佟某的家属宋某萍、彭某、佟某春、佟某甲、佟某乙委托律师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哈尔滨市铁路局赔偿佟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6万余元。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佟某家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关不符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部分,首先,是将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的颜色描述错误;其次,是认定受害人在超速闯杆错误,而根据鉴定意见,肇事轿车右前方13道刮痕、前风挡碎玻璃应系轿车在闯杆时所造成的主张。哈尔滨铁路局虽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提出异议,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对痕迹问题提起鉴定,也未提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而经检验对比,公安机关认定轿车、火车、栏杆等三处红漆均不相同,即不能证明存在肇事汽车闯杆这一事实。再次,关于哈尔滨铁路局举示的道口栏杆因轿车闯杆可弹起,不损坏、变形的试验的问题。代理人认为,试验中轿车车速过低,未以事发时肇事车速为试验标准,无法证明肇事轿车在闯杆时也能在不伤及杆体的情况下,使栏杆弹起,并抢越线路的事实存在,故哈尔滨铁路局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由此可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做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二、火车司机自认栏杆放晚的事实 根据机车监控装置整理出的语音分析记录显示,火车司机孙某刚在撞车后向楚山车站报告时,车站问“栏杆放晚了啊?”司机第一遍未听清,第二遍时回答:“对啊,那个司机是闯过去的”。在孙某刚肯定栏杆放晚了的答话中,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火车到达道口前栏杆已经放下,二是其看见了放杆过程,否则,如果其在视线内看见的是栏杆处于关闭状态,不可能说栏杆放晚了。尽管孙某刚10月21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对语音分析记录的解释是,因电台内声音嘈杂,他没有听清问话,只是第一反应轿车闯杆了,而作出了如上回答。但从常理分析,司机在车站工作人员询问两遍时回答“对啊”,必然是对询问已听清楚了,而下意识地做出了最真实的回答。且从语音分析记录的其它内容看,其与车站工作人员的问答清楚、准确,不存在声音嘈杂听不清的情况。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孙某刚陈述在距道口300-500米处可以看清楚道口栏杆的情况,副司机王某昌则陈述在距道口100多米处可以看清楚道口栏杆的情况,该火车当时的速度是每小时81公里,即每秒行驶22.5米,即使按500米距离计算,当司机看清楚道口栏杆状态时火车距道口只有20多秒的时间,而此时栏杆尚未放下。与孙某军的第一份证言相印证,可以确认孙某军的第一份证言是真实的,即道口栏杆至少在警报器响起时仍未放下。即道口工作人员未及时放下栏杆是造事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火车司机自认制动迟缓 根据火车机车监控装置记载,火车在与轿车相撞的同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运行400米,耗时32秒才停下来。副司机王某昌10月21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中承认,在距道口50米处发现轿车上道时副司机应该喊“停车”,同时司机紧急制动,但因为只有0.5秒的时间,他们反应慢了而没有实施上述行为,而这些时间应该够他们采取措施的。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在0.5秒的时间内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只是理论上可行而实践中不可行的辩解理由,因王某昌的自认而不成立,且按当时的速度计算,50米的距离火车应行驶2.2秒而不是0.5秒。如果火车司机在发现汽车上道的同时就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列车行速减慢,到达道口的时间延长,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虽然未必能够避免,但也不排除这一可能。 四、关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第一,哈尔滨铁路局主张道口员王某臣、火车司机孙某刚、王某昌等人的证言均能证明道口栏杆已按规定关闭,履行了安全防护义务,而证人孙某军的证词前后矛盾,不应采信。无利害关系人孙某军第二份证言距事发时间较长,存在记忆不清或其他干扰的情况发生,王某臣等人系上诉人所属单位职工,又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结合机车监控装置中孙某刚对楚山站值班员重复两次的“杆放晚了啊?”的问话,做出的肯定回答,应视为其在下意识情况下做出的表意准确的回答,与孙某军的第一份证言相吻合,所以应当采信孙某军第一份证言,排除王某臣等人证言,认定哈尔滨铁路局工作人员未及时关闭栏杆,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代理律师认为,哈尔滨铁路局应当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应当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宋某萍、彭某、佟某春、佟某甲、佟某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9446元。

【裁判文书】

争议焦点:事发看守道口的道口员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看护义务,受害人佟某是否存在过错,双方当事人在本起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关于事故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承担责任比例的问题。本院认为,铁路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企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铁路企业主张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的,应当就其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等义务且存在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就本案而言,铁路局举示证据不能证明其无过错,且其行为确存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事发327道口虽然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但哈尔滨铁路局无充分证据证明,道口员在火车通过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关闭道口栏杆、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义务。此外,火车司机也未按规定次数、在规定地点进行鸣笛,违反了铁路机车驾驶技规,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因此,哈尔滨铁路局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受害人佟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未注意瞭望,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相应减轻哈尔滨铁路局的赔偿责任。哈尔滨铁路局应当承担60%的责任、佟某承担40%的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系行人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人看守的铁路道口与铁路机车相撞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铁路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企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铁路企业主张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的,应当就其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等义务且存在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就本案而言,铁路局举示证据不能证明其无过错,且其行为确存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责任,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能故客观听取代理律师意见,公平、公正审理案件,没有直接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最终结果实现了公平、正义,到得了当事人认可。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一审取得的结果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究其原由,是代理律师对本案没有放弃,并未因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而放弃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积极要求对车上痕迹进行鉴定,调取铁路局内部监控装置,详细整理录音材料,分析证人证言,最终得到合议庭的认可,没有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做出公允的裁判。 建议广大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不要轻信现有证据,要对案件全面了解,抽丝剥茧,充实对已有利证据,争取最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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