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某日,侯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时被砸伤头部。随后,侯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期间共花医药费170000余元。因无力维持高额的医疗费用,侯某某家属多次到某公司讨要说法,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侯某某家属遂请求辉县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前,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公司负责人向调解员讲述了雇佣侯某某工作的情况,以及侯某某在操作时的受伤情况,并出具了医院治疗费用及结算清单。调解员对双方提供的照片、影像等证据进行了核查校验。 调解当天,侯某某家属情绪激动,认为造成侯某某受伤完全是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要求一次性支付1000000元现金和后续治疗等费用。而某公司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定执行,并且要求工人在作业中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侯某某事发时并未佩戴安全帽,因此本人也有责任。调解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询问该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等事宜。双方均表示未签订劳动合同。在掌握这一事实后,调解员结合双方先前提供的各项依据,归纳出本案纠纷争议的焦点:1.双方的关系为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2.赔偿是按照工伤保险进行核算还是按照损害赔偿进行处理;3.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首先,调解员向双方指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本案纠纷中,侯某某仅从事公司行车设备这一板块工作,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为某公司的临时雇佣的人员,不满足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因此,某公司与侯某某属于雇佣关系。调解员继续趁热打铁,告知双方既然是雇佣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雇佣关系发生损害赔偿纠纷的,则以人身损害赔偿为赔偿依据。对于以上意见,双方均表示认可。 调解方向确定后,考虑到双方对赔偿责任比例认知差距较大,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下步调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针对某公司坚持只愿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一事,调解员首先肯定了某公司第一时间拿出医药费这一做法,缓和了公司负责人的情绪。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向某公司释法说理,依据上述法律条文,某公司理应承担侯某某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调解员建议该公司认真考虑侯某某家属提出的诉求,拿出可行的方案化解纠纷。某公司负责人表示不会回避事实,但仍认为侯某某家属要求过高,无法满足。 在同侯某某家属单独交谈中,调解员了解到侯某某一家只想尽快得到赔偿,不愿意走诉讼途径。针对此情况,调解员积极引导侯某某家属认识到当前最主要问题的是尽快解决高额的医疗费,而不是长期陷入赔偿纠葛中。调解员依据《2019年度河南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为侯某某家属大致计算出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补偿项目共计930670元。调解员还向侯某某家属讲到,凡事都要按法律规定来,只有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才能维护正当权益。侯某某家属认可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 调解员对公司负责人再次进行耐心劝导,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僵持下去不仅会影响公司正常工作,也会激发侯某某家属到法院起诉的想法。一旦启动诉讼,直接会给公司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更会损坏公司名誉和形象,最终某公司认可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愿意赔偿930670元,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结果】
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某机械有限公司总计支付侯某某家属各项赔偿金930670元,当场付清。以上款项分已付款和余款两项,其中170670元系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760000元为余款,余款于20日内付清。 2.侯某某家属应在协议签订当日提供侯某某相关身份证件。 3.本赔偿为一次性赔偿,家属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要求该公司就本次事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施工作业时防护措施不到位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能够认真分析案情,切准案件的三个矛盾焦点,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来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达成协议;面对当事人诉求差距过大时,调解员调解方法灵活,及时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的调解方案,逐步缓和双方对立情绪,统一双方思想认识,有效化解了纠纷争端,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