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0日,家住山丹县位奇镇张湾村的陈XX来到公证处,称其丈夫郭XX因病死亡,郭XX名下有一辆长安轿车,因郭XX死亡导致无法办理车辆审验手续,车管所建议她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再为其办理车辆审验,故陈XX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接到公证申请后,一次性告知陈XX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之后,陈XX向公证处提交了郭XX的户籍注销证明和由位奇镇张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员的调查核实确定,被继承人郭XX现有的法定继承人共五人,分别为配偶陈XX、父亲郭X、母亲周X、儿子郭小X、女儿陈小X。陈XX告知公证员,她丈夫郭XX的遗产全部由她继承。公证员告知陈XX,郭XX的父亲郭X、母亲周X、儿子郭小X、女儿陈小X都需要到公证处来办理,陈XX提出,她的子女可以到公证处来,但是因为她丈夫郭XX是入赘到她们家的,而且买车的钱也是他们两口子自己挣得,公公婆婆没有出一分钱。所以这辆车与其公公婆婆没有关系,故认为公公婆婆没有权利继承这辆车。公证员耐心向陈XX讲解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最终陈XX同意带郭XX的父亲郭X、母亲周X来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2018年1月15日,陈XX带着公公婆婆和两个子女来到了公证处。经公证员询问,郭XX的父亲郭X、母亲周X和儿子郭小X、女儿陈小X均同意放弃对郭XX名下汽车的继承权,所以公证员为他们四人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为陈XX办理了继承权公证。郭XX名下的汽车得以过户到陈XX的名下,并办理了车辆审验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山公内字第XX号 申请人:陈XX,女,系郭XX的配偶。 郭小X,男,系郭XX的儿子。 陈小X,女,系郭XX的女儿。 郭X,男,系郭XX的父亲。 周X,女,系郭XX的母亲。 被继承人:郭XX,男,汉族。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陈XX、郭小X、陈小X、郭X、周X因继承被继承人郭XX的遗产,于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陈XX、郭小X、陈小X、郭X、周X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2.被继承人郭XX的户籍注销证明;3.郭XX的亲属关系证明;4.结婚证;5.机动车登记证书;6.机动车行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此项公证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已经知悉。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郭XX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山丹县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二、郭XX遗留有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机动车所有人:郭XX,机动车编号:甘GXX,发动机号:X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 三、被继承人郭XX的继承人现有配偶陈XX、儿子郭小X、女儿陈小X、父亲郭X、母亲周X。 四、据继承人陈XX、郭小X、陈小X、郭X、周X称,被继承人郭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无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郭小X、陈小X、郭X、周X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郭XX的遗产继承权,陈XX表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个人合法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配偶陈XX的财产,一半为被继承人郭X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陈XX、儿子郭小X、女儿陈小X、父亲郭X、母亲周X共同继承,现由于郭小X、陈小X、郭X、周X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郭XX的遗产继承权,陈XX表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郭XX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陈XX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山丹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