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75年生,贵州省铜仁市人,初中文化,捕前住贵州省铜仁市。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2016年3月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无期徒刑,2021年3月,杨某某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产生较大思想波动,并多次流露出轻生念头。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家庭情况:杨某某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父母均是普通农民,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家家庭成员为哥哥、弟弟、儿子、女儿,杨某某一直以来与家人关系较好。 (2)社会经历:因家庭经济困难,杨某某初中未毕业就辍学混迹于社会,走上社会后,由于文化程度低、年纪小、社会阅历浅,明辨是非能力弱,结交了许多不良社会青年,并染上了赌博,渐渐养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等社会恶习。1994年1月,杨某某伙同他人持枪入室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犯案后杨某某便一直潜逃在外,外逃期间杨某某与一女子同居并育有一儿一女,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杨某某多次通过砸车窗等方式实施盗窃,2015年1月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2、入监改造表现 杨某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理,没有发生过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改造表现一般。2020年11月,杨某某拔打亲情电话时得知其妻子欲带着儿女一起改嫁,此后杨某某连续两个月未主动与其亲属联系,亲属也未继续给其汇款,杨某某认为:“自己已经成为家人的负担,家人也已经放弃他了,改造信心严重不足,思想产生较大波动,言语中多次流露出轻生念头”。2021年2月,杨某某再次通过亲情电话得知其妻子已经与他人结婚,并要求将女儿和儿子的户口转至新婚丈夫户口登记簿,此事导致杨某某情绪十分激动,并再次流露出轻生念头。鉴于杨某某自杀倾向的现实危险性,2021年3月经监狱审批,对其列入危险罪犯进行教育管控。 3、心理行为表现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杨某某一度对改造和未来生活丧失信心,民警通过查阅杨某某的心理健康档案及日常观察发现:杨某某存在对事物缺乏合理的认知、敏感、固执、戒备心理较强、情绪控制能力差、易冲动等个性心理特征,缺乏有效解决问题的行为模式,遭遇重大挫折时倾向于用极端方式应对,当得知其妻子已经与他人结婚后,出现了情绪低落、严重失眠等强烈的不良情绪和行为反应。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能力差:杨某某文化程度低,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有限,对生活中的重大挫折缺乏合理的认知,常常“一根筋”。 (2)性格缺陷:性格敏感、固执,不善于调节自己的情绪,心中的压力无法及时有效排解;对他人有较强的戒备心理,不愿意向民警表达内心的真实感受,使得民警难以针对性的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加之情绪控制能力差、易冲动,不排除其在受到诱发事件刺激时作出激烈的行为反应。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杨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和性格特点,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帮助其及时宣泄不良情绪,改善睡眠状况,并逐步引导其正确面对和接纳现实,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正常改造生活中去。 (1)落实管控措施,确保监管安全。杨某某因家庭发生变故,思想产生较大波动,且其言语中多次流露出轻生念头,具有较高的自杀危险。针对这一情况,监狱认真制定严格落实对杨某某的管控教育措施,坚决防止其出现自杀、脱逃等极端行为。加大对其日常行为观察力度,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民警根据其思想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对其开展针对性个别教育。 (2)开展心理矫治,改善负面情绪。针对杨某某情绪低落、严重失眠的现实情况,民警充分利用心理健康中心宣泄室这一有利资源,运用情绪宣泄疗法、认知疗法等方法,帮助其及时宣泄不良情绪和开展心理危机干预,从而帮助其改善睡眠状况。同时,运用角色扮演、认知疗法等技术,促进其逐步纠正不合理认知,引导其正确面对和接纳妻子带着儿女一起改嫁的现实,并对其开展自我情绪和行为控制训练,稳固矫治效果。 (3)强化亲情帮教,坚定改造信心。杨某某与亲属关系较好,入监服刑改造以来一直与亲属有联系,家属也对杨某某有汇款。监狱主动与其亲属联系,通报了杨某某的现实改造情况,并邀请其亲属通过亲情电话、亲情会见等方式,对其开展亲情帮教,在缓解其思亲念家情绪的同时,也让杨某某意识到家人并没有放弃他,及时消除杨某某的担心,坚定其改造信心。杨某某的亲属(包括前妻、儿子和女儿)多次通过亲情电话、亲情会见等方式,详细告知其家中近况,并继续为杨某某汇款,要求其服从民警管理,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家。 6、预期矫治目标 (1)及时排解杨某某的负面情绪,改善其睡眠状况。 (2)帮助杨某某纠正不合理认知,引导其正确面对和接受现实,消除轻生念头,稳定服刑改造思想,避免发生自伤、自残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近六个月的教育矫治,杨某某的情绪和行为有了明显的变化:一是负面情绪得到了及时排解,能够积极参与监区开展的日常文体活动;睡眠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偶有失眠也能很快改善;言语中没有再流露出轻生念头。二是能够正确面对和接受现实,再拨打亲情电话时能够与前妻及儿女正常通话,杨某某与前妻及儿女的关系依然较好。三是杨某某在日常改造中能积极协助民警做好对其他罪犯的教育管理,在2021年4月的一天,杨某某得知同改邓某因患病无法正常行走时,其主动向民警提出背邓某至监狱医院治疗。 作为一名基层管教民警,我深刻体会到:教育改造罪犯必须准确掌握罪犯的认知方式和思维方式,了解其个性特征,真正做到知彼,否则,很容易引起罪犯的轻视甚至抵触,导致教育转化效果不佳。同时,由于罪犯认知方式、性格、社会支持系统和所处环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致使罪犯的某些问题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的特点,因此,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需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和坚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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