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朱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1日,朱某因交通肇事致头部受伤,伤后即到医院就诊,自述目前遗留头晕、头痛、迷糊、走道不稳和记忆力下降等症状;因赔偿需要,委托单位要求对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史摘要 哈尔滨XX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XXXXXXX646):出院记录:入院日期:2017年8月21日,出院日期:2017年9月2日,住院天数:12天,确定诊断:颅内损伤,硬膜下血肿,局灶性大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眶骨骨折,面骨骨折。入院时情况:……查体欠合作,偶有躁动,双瞳孔不等大,左:右3.0mm:4.0mm,对光反射迟钝,右眼睑青紫肿胀,呼吸平稳,四肢肌力四级,双下肢病理征阴性。出院时情况:患者一般状况可,生命体征平稳,无头痛,无发热,无恶心呕吐,双侧瞳孔等大同圆,光反射灵敏,心肺无著征,腹无著征,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 哈尔滨市XXXX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XXXX138):出院记录:入院时间:2017年09月01日,出院时间:2017年09月11日,出院时情况:神清,语明。头痛减轻,颈软。……左侧肢体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右侧肢体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肱二三头肌腱反射正常,巴宾斯基征阴性。 (二)检验方法和使用仪器 参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进行检验; 鉴定中使用本中心的仪器设备:阅片灯(编号2-035)、照相机(编号2-037)、移动式紫外线消毒车2(编号2-011)。 (三)检查所见 步入检查室,神清语明,对受伤经过可回忆,头面部体表无瘢痕遗留,面瘫(-),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四)阅片 2017年8月21日头部CT片(XX61):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左颞叶脑挫裂伤,颅面骨骨折。 2017年9月8日头部MRI片(XXX95):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见高信号影,左颞叶、脑沟裂见片状异常信号影。 2018年1月7日头部CT片(XXX91):左侧颞叶见片状低密度影,余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朱某于2017年8月21日因交通肇事致头部受伤,现对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析如下: 1.因果关系评定 根据病历记载,本例有确证的头部外伤史,伤后出现硬膜下出血、脑挫裂、颅面骨骨折,后期复查头部CT片见脑组织损伤处遗留脑软化灶,自述目前遗留头晕、头痛、迷糊、走道不稳和记忆力下降等症状,故认定本次交通肇事与其所受损伤、目前状况之间的因果关系形式为完全作用。 2.伤残等级评定 本次外伤致其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左颞叶脑挫裂伤,颅面骨骨折,颅脑损伤后遗留脑软化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1.2)条之规定,朱生琴头部伤残等级为十级。 3.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综合本例所受损伤的部位、程度和目前状况,依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第4.7.2条之规定,朱某所受损伤,误工时限应为伤后120日,护理时限应为伤后40日,营养时限应为伤后30日。

【鉴定意见】

1.本次交通肇事与朱某所受损伤、目前状况之间的因果关系形式为完全作用; 2.朱某头部伤残等级为十级; 3.朱某所受损伤,误工时限应为伤后120日,护理时限应为伤后40日,营养时限应为伤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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