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填写瑕疵的声明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9年买方石家庄市XX印刷有限公司向卖方河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买方将其所持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卖方,以此方式支付货款,该承兑汇票的付款行是建设银行石家庄某某路支行,出票金额196830.20元,汇票的到期日2010年1月24日,票号是E/0D/1×××××××42。该票据背书转让后不久卖方到工商机关办理了核准更名手续,将原名“河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北某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因被背书人在票据粘单上所盖印章模糊,石家庄市XX印刷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在票据背面粘单上填写被背书人“河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名称时,将被背书人的名称中的“某甲”误填写为“某乙”,此后该张承兑汇票又经过数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青岛市某公司向付款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发现票据上记载的笔误,经最后持票人与付款行反复协商,付款行要求最后持票人提供票据前手方石家庄市XX印刷有限公司和河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相关的书面证明,该书面证明并需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就此,持票人来到石家庄市某公证处咨询,公证处对票据法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后,由公证处直接与石家庄市XX印刷有限公司和河北M某甲工贸有限公司进行联系,该两家公司作为票据前手均同意配合最后持票人完善票据手续,公证处根据票据法起草了一份声明,该声明对上述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表述,公证员韩某某分别向该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讲解了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该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表示认可声明的内容,分别在声明书上盖公章、签字,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声明书上两家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的真实性进行了公证,最后持票人凭公证书向付款银行办理了承兑汇票的取款手续。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河北某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原名“河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在工商机关办理了核准更名手续,更名为现在的河北某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声明人石家庄市XX印刷有限公司曾经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行是建设银行石家庄某某路支行,出票金额壹拾玖万陆仟捌佰叁拾元贰角整,到期日贰零壹零年零壹月贰拾肆日,票号是E/0D/1 ×××××××42。声明人石家庄市XX印刷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与原“河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因存在“原材料——纸张”交易,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原“河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声明人石家庄市XX印刷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在票据背面粘单上填写被背书人“河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名称时,误将被背书人的名称填写为“河北某乙工贸有限公司”,现石家庄市XX印刷有限公司与河北某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原“河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共同声明: 上述票据背面粘单上填写被背书人 “河北某乙工贸有限公司”系填写笔误,正确的应当是“河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河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背书时印盖不清导致疑似“河北某乙工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石家庄市XX印刷有限公司与“河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在上述票据上签章,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票据背书转让行为已经完成,基础交易关系已经了结。如果事后双方因票据关系、基础交易关系发生纠纷,与石家庄市XX印刷有限公司的前手、原“河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现河北某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后手及付款银行无关。 声明人石家庄市XX印刷有限公司、河北某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原“河北某甲工贸有限公司”)保证以上内容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愿意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工商局出具的河北某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更名文件的复印件作为本声明书的附件。 声明人:石家庄市XX印刷有限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 声明人:河北某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 2010年9月26日 公 证 书 (2010)冀石太证经字第XXX号 兹证明前面的《声明书》上石家庄市XX印刷有限公司的印鉴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的签字和河北某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印鉴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的签字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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