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陈某某(台湾居民)、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台湾居民)来到我处,称陈某某自愿将其原向漳平市某镇某村承包经营的山地中的某部分林地使用权和该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转让给某某公司,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公证。 本公证处受理了此案后,对申请人进行了相应告知,对当事人身份进行了审查,经审查陈某某已在台离婚,因台湾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为联合财产制,也允许夫妻双方另行约定,但约定得在地方法院登记,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约定高于法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则依法定。依台湾的联合财产制,各人名下的财产,除非夫妻另有约定共有,或依法定程序更改认定,自然认定为个人财产。故要求陈某某提供其《单身事实声明书》、其原配偶周某的《声明》公证书,并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比对,用以证明陈某某与其原配偶对大陆财产是否进行约定。陈某某承包经营某村山地后,进行了投资经营,并办理了三份《林权证》,产权人登记为陈某某,其原配偶周某在签署的《声明》中说明:陈某某在大陆的财产属陈某某个人所有,债权债务由陈某某个人享有和承担,故陈某某具有转让资格,且标的物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当事人双方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陈某某与某村原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书》没有约定不能转包、转让,仅需向发包方报备即可,故转让程序合法。为此,本处通过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与核实,最终为其办理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闽漳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 转让方:陈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地区身份号码:XXXX,住址:龙岩漳平市某区某路某号。 受让方:某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龙岩漳平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XXXX,台湾地区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 申请人陈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公证。 双方向本处提供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转让方还向本处提供了证号分别为漳林证字(2012)第XX号、漳林证字(2012)第XX号、漳林证字(2012)第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承包山地合同书》【公证号:(2010)漳证内字第XX号】复印件各壹份,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比对的陈某某《单身事实声明书》、陈某某原配偶周某的《声明》公证书各壹份,受让方还向本处提供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号《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双方共同填写了《法人/自然人公证申请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于二O一九年X月X日受理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指派本公证员承办该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告知申请人申办本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申请人表示知悉。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及自愿承担举证不实或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并共同在《公证(通用)告知书》上签名、捺指印。本公证员与申请人分别进行了谈话,制作了《询问笔录》贰份附卷,通过对申请人的身份、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查,本处查明以下事实: 1、申请人陈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均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转让方于XX年XX月XX日与漳平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山地合同书》【公证号:(2010)漳证内字第XX号】取得原某村旧茶山XX亩的山地50年承包权,并于XX年XX月XX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证号分别为漳林证字(2012)第XX号,面积XXX亩、漳林证字(2012)第XX号,面积XX亩、漳林证字(2012)第XX号,面积XX亩。现将上述山地范围内靠某方向的XX亩山地使用权及该范围内的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XX亩茶园、管理房(不包括太阳能发电设备)、蓄水池及引水管、给水管、变压器及低压供电线路、道路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转让给受让方。 3、陈某某与其前妻周某已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陈某某提供的其本人《单身事实声明书》、周某的《声明》公证书均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比对。 4、双方对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 5、该转让方案已报备漳平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 本处认为,陈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双方在签订《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协议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条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转让方陈某某与受让方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于XX年XX月XX日在漳平市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转让方的签字、指印、受让方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均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平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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