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王铁环因律所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不力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北京环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环泰所)在代理沈某某与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某某风格制作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案件中收取代理费50万元,其中15万元开具发票,35万元未开具发票。2018年7月17日,海淀区司法局对环泰所处警告的行政处罚。王铁环作为环泰所负责人,应对其履行管理职责不力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情况】

经查,王铁环律师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2016年3月18日环泰所代理沈某某与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某某风格制作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案件材料;2016年9月15日,环泰所代理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沈某甲、沈某乙、严某某与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材料;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8张;环泰所《情况说明》;浦发银行手机银行互联汇出单;转账记录;沈某某《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同时,因王铁环曾于2017年6月8日曾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的行政处罚(海司罚决字﹝2017﹞第005号),属于在受到警告处罚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行为。2018年7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决定给予王铁环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附: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司罚决字[2018]第002号 当事人:王铁环 执业证号:11101199610426228 职 务:北京市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经查,北京市环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环泰所)在代理沈某某与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某某风格制作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案件中,收取代理费50万元,其中15万元开具发票,35万元未开具发票。 上述事实有2016年3月18日环泰所代理沈xx与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某某风格制作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案件材料;2016年9月15日,环泰所代理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沈某甲、沈某乙、严某某与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材料;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8张;环泰所《情况说明》;浦发银行手机银行互联汇出单;转账记录;沈某某《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机关认为,环泰所上述35万元未开具正式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7月17日决定对北京市环泰律师事务所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王铁环作为北京市环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因王铁环曾于2017年6月8日,曾受到本机关警告的行政处罚(海司罚决字﹝2017﹞第005号),属于在受到警告处罚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决定对王铁环停止执业三个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淀区政府或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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