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高某某,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文盲,山西省大同市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7月31日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服刑。高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3月2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伊金霍洛监狱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高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高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7月28日,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案卷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查意见,同意对高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建议对高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决定。 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月25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高某某减去剩余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