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士遗赠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8月15日,当事人张某与其侄子小张来到鹿邑县公证处,小张表示其叔叔张某是聋哑人士,且一生未婚无子女。小张说张某现在一直由自己照顾,张某希望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小张。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公证员表示办理公证需要当事人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张某属于残疾聋哑人士,且文化程度不高,书写水平有限,但张某精通哑语。公证员积极与县聋哑学校取得联系,聘请该校一名专业手语教师到公证处现场翻译。 公证员审查了张某所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并通过手语教师逐句用手语向张某进行翻译,询问了解张某否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并告知了双方当事人遗嘱扶养协议公证的法律后果,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义务的,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扶养人在遗赠人死亡后,应依法及时办理接受遗产的手续。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办理公证中,手语教师按照公证员的询问,逐句用手语向张某进行翻译,并对张某的口型和手势仔细分辨,确保把张某的真实意思转述给公证员。整个公证过程规范、有序,张某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办理过公证后张某打手势,用哑语向公证处表示感谢。事后,公证员为张某、小张及时出具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豫鹿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张某,性别,出生年月,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张某,性别,出生年月,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甲、乙双方于XXX年XXX月XX日来到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协议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张某与张某于XXX年X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属实。 河南省鹿邑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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