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赵某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5日,在北京市平谷区平关路7公里处,张某A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红色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摔倒,造成魏某受伤,后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A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另一当事人王某无责任。另查,张某A驾驶的红色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权人为张某B,该车未上交强险,逾期未检验。 经了解,当事人魏某早已离异,有两个女儿分别为未成年女儿赵某,成年女儿赵某A,且魏某父亲和母亲健在。2018年7月,赵某就其母亲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法律援助。由于赵某家庭经济困难,北京市平谷区法援中心指派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张雨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018年8月4日上午,张律师在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约见赵某及赵某的法定代理人,询问其是否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文书有无意见,赵某及赵某的法定代理人认可收到该文书,且对其文书无意见。张律师向其二位分析相关法律风险,如魏某明知张某A酒驾还乘坐其车辆,且魏某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法院有可能结合具体情况判定魏某自己有一定过错,减去被告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张某B如果把车辆转给其他人,张某B就不用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等。张律师整理出相关的谈话笔录,赵某及赵某的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并起草起诉书等其他材料。 由于张某A家庭困难且现已羁押判刑,为了更好的保障赵某能尽快得到相关赔偿,且张某B是红色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权人,未给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张律师建议应将张某B列为共同被告。2018年8月8日,张律师代理受援人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立案材料。2018年10月24日下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了赵某、赵某A、魏某父母诉张某A、张某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围绕以下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激烈的辩论: 一是魏某自己是否有过错。被告一方认为魏某明知张某A喝酒还乘坐张某A的车,应自负一定责任。张律师代理原告一方认为,首先,被告没有证据证明魏某明知张某A喝酒的事实,原告一方不认可该事实;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张某A为全部责任,魏某、王某均为责任,该认定书已经明确了张某A和魏某的责任,被告一方也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复核,现张某A就应按事故书判定的责任赔偿魏某全部的损失。 二是张某B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的范围。被告张某B认为自己已经把车给张某A了,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张律师代理原告一方认为,首先,张某B的陈述与张某A的陈述不一致,张某A没有认可张某B把车给张某A的情况;其次,张某B提交了其与张某A之父关于车辆赠与协议也明显与事实不符,与张某B陈述的把车给张某A的情况矛盾,更与张某A的陈述矛盾。因此,张某B陈述的把车给张某A的主张根本不成立,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B作为车主,其未给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且涉案车辆是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注销的车辆,张某B不仅要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张某B和张某A还应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2018年10月,张雨律师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焦点问题又向法官提交了代理词再次重申了庭审中的观点,建议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12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1.被告张某A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赵某、赵某A、魏某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费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1328.98元。2.被告张某B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赵某、赵某A、魏某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

【案件点评】

母亲的突然死亡对于一个未成年人的打击是巨大的,在面对母亲突然离世的情况下,还要与司机一方对簿公堂,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残酷的,在这个时刻不论是基于法律知识的匮乏,还是内心的巨大悲痛,都需要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赵某争取法律上的权益。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开展工作,通过约见受援人了解案情,分析利弊,提出法律意见。在庭审中,有理有据开展质证和辩论,依法发表代理意见,法院支持了受援人的诉讼请求,而且判决张某B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受援人实际取得相关赔偿增加了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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