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武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武某某17岁,系在校未成年学生。2017年5月,武某某在宁夏某技工学校上学期间,被同校学生殴打致伤,上下肢多处淤青,同时还伴有情绪不稳、冲动、谩骂家人等症状,且行动愈加被动、懒散,不知料理个人卫生,不愿去学校上课,出现记性差、情绪低落等状况。2017年6月,其父母带其到宁夏宁安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给予药物治疗,后症状未见明显好转。2017年9月开学三天后武某某就休学回家,称别人孤立自己,议论自己。为求系统诊治,武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到宁夏宁安医院以“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住院治疗51天,出院后继续进行药物治疗,定期复诊。经过公安机关调查确认,武某某因上学期间被多名同学殴打致伤,继而产生了严重的精神障碍,确诊为“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服药控制病情。武某某的家属多次到学校寻求救济,均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武某某的家属于2018年3月14日到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经核查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后,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于同日批准武某某的申请,并指派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彦宏为其提供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代理。 胡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并听取了当事人的诉求。武某某的家属要求宁夏某技工学校及涉事的5名学生及其家长连带赔偿武某某共计75740.43元,并要求各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胡律师经过多方的了解,调查取证,根据武某某的情况及诉求,起草诉状,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7月30日,武某某家属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宁夏某技工学校和5名学生及其家长连带赔偿武某某住院医疗等费用共计25740.43元,其中医疗费11532.43元;后续精神治疗药品费5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0元;护理费3508元;交通费500元;二、请求被告连带赔偿武某某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9年1月18日,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学校辩解称:原告武某某入校以来性格内向,和同学之间少有交往,2017年3月,班主任与其家长电话沟通,家长称其心理有问题。2017年5月,原告与同学发生矛盾,老师第一时间与原告家长沟通,并积极通知其他学生家长到校进行调解,虽然调解无果,但学校认为其已尽职尽责,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学生也辩解称:她们没有对武某某进行殴打、欺负,是谁殴打并不清楚,拒不同意武某某的请求。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向法院提供了贺兰县公安局立岗派出所对被告马某某等五人所做的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卷证据,证明被告马某某等五人殴打原告武某某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询问笔录反映出这是一起被告马某某等五人多次殴打原告武某某,且在不同时间段、不同场合长期殴打的群体性校园暴力事件。 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贺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宁夏某技工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某某赔偿款共计10754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马某亲属承担赔偿;二、被告孙某某等五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某某赔偿款各承担2150.8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家属承担赔偿;三、驳回原告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通过法援律师的不懈努力,为武某某的生活和后续治疗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帮助。这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带来的启示是:校园暴力事件不容忽视,校园殴打、欺凌将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带来巨大影响和折磨,未成年人不具有成年人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一旦事态严重,对于其精神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长期放任将会影响学校校风乃至整个社会的文明。因此,面对校园暴力,学校和家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每一个人都不应该姑息这种行为的存在。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发现校园暴力现象要严厉批评教育,及时制止。法律援助在保护未成年人中肩负重要职责,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没有法律援助的帮助,武某某和她的家属可能还在为治疗、护理等费用在维权的道路上苦苦挣扎。尽管受援人拿到的赔偿金无法完全弥补她身心所受到的创伤,但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认真、执着和努力,使其家属切实感受到了法律援助的温暖,也通过法律援助实实在在得到了应有的补偿,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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