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女,1956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决定暂监外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2019年6月11日,刘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证实罪犯刘某患有颌下腺癌三期,肺转移,不宜收监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居住地核实 2019年3月11日,丰台区司法局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刘某居住地核实的函》,依程序对刘某的居住地情况进行核实。 丰台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根据法院提供的住址,确定由辖区司法所对其居住地情况进行核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家属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与刘某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干部一同到刘某家中进行了走访,并制作了核实笔录。 在入户核查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刘某提供的北京市丰台区角门某院是其姐姐之女张某的房子,其姐姐出具了姐妹关系的证明,张某也表示同意刘某在此房屋居住并接受矫正。其姐姐及其女儿、女婿愿意担当刘某的监护人,并签订了保证书。 据其姐姐介绍,刘某曾经有过一段婚姻,但早在九几年就离婚了;刘某有一个女儿,也应该30岁了,但二十几年都没有跟她联系,刘某所有看病以及以及法院判处的罚金都由他们兄弟姐妹凑钱还清。 根据刘某实际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两次走访了该住址,刘某确实在其中的一间屋子的床上躺着休养,身边摆满了药品。居委会也开据了刘某在此辖区居住的证明。据此,司法所同意接收此人。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情况 6月29日,司法所干部与刘某家属和社区民警、社区干部等矫正小组成员一起制定了对刘某的矫正方案,刘某家属也签订了保证书,保证履行对刘某的监督教育义务,由专人每天按时汇报刘某的病情和所在位置,司法所干部通过定位、居委会入户走访等方式对汇报的情况进行监督。刘某居住地的社区对这种监管方式表示了认可,同意配合对刘某的社区矫正工作。 (三)组织宣告情况 刘某长期进行化疗、放疗,行动不便,出行需要借助轮椅。司法所的办公室在三楼,且没有电梯。基于这种情况,司法所所长将一楼办公区的谈话室布置为临时接收室,依程序对其进行了宣告接收。司法所为刘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专职司法助理员、社区矫正干警、派出所民警、社区干部、社会工作者以及刘某的姐姐、妹妹、侄女组成的矫正小组,由社区矫正干警对刘某宣读了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以及《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等,并以电子监管、指纹报到、不准出境以及社区矫正期间应该遵守的规定、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内容进行了守法教育,最后由刘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对刘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刘某也表示自己愿意接受社区矫正,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依法纳入社区矫正,从社会调查(或居住地核实)、法律文书的审核,再到报到宣告、接收宣告,每一个环节都体现着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与其他类别的社区服刑人员相比,除了需要遵守《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外,还要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来做,在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接收、日常管理、期满考核等方面都存在不同。在严格按照各项规定来做的同时,还需要考虑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的病情情况,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做人性化的调整。 在居住地核实环节,对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或其他类别的社区服刑人员,都必须让其本人和家属或保证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以及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属性有清醒的认识;报到宣告、接收宣告则通过规范宣告程序体现出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进一步使社区服刑人员强化身份意识、服刑意识。在向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宣告确实因为患有严重疾病可以依法免除社区服务、电子监管等事项的同时,也要强调他们应当积极治疗并按时汇报病情、提交病情诊断证明,不得隐瞒病情,更不能依仗自身有病再次违法犯罪,从而为其顺利渡过矫正期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