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监狱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朱某某,男,1991年1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仁怀市,累犯,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以(2018)黔0382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止。于2018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朱某某在投入福泉监狱服刑入监当日就在福泉监狱医院住院治疗,监狱医院对朱某某进行全面检查后,诊断朱某某患:1.双肺继发性结核并空洞形成 左肺毁损 胸腔积液;2.支气管扩张并咯血;3.中度贫血。监狱医院对症处理予以精心治疗,但受医疗条件所限,治疗效果不明显。2019年1月9日,朱某某出现危重病情,监狱及时将其转入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同时对家属告知病情。

【案件办理过程】

朱某某病情越来越重,存在病亡的可能,面对这一情况,监狱及时启动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2019年1月15日,监狱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对朱某某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2019年1月22日,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作出贵司警医【2019】ZD第021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朱某某患:1.双肺继发性结核并空洞形成 左肺毁损 胸腔积液;2.支气管扩张并咯血;3.中度贫血。其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1款之规定。 2019年1月24日,经监狱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综合评估,朱某某出监后没有再犯罪可能。 在确定具保人过程中,朱某某父亲曾一度不理解,以朱犯是罪犯,其生病应由监狱负责医治,为此不愿担保。监狱各级民警对其摆事实、讲道理,做大量耐心细致工作,讲清监狱、罪犯、家属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后,朱父才同意作为朱某某具保人。监狱于2019年1月28日完成具保人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与具保人朱某康(与朱某某系父子关系)签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 2019年1月30日,监狱医院监区长办公会集体合议,建议对朱某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于2019年1月31日进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核实,朱某某户籍地和捕前居住地均为贵州省仁怀市,其父亲朱某康(具保人)在当地有固定住房,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月收入在一万六千元以上,朱某某保外就医出狱后与其父居住,具保人朱某康愿意履行保证人义务。 经监狱委托,贵州省仁怀市司法局于2019年2月15日对罪犯朱某某作出了“在我辖区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2019年2月28日,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集体合议,建议对朱某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3月4日召开会议对朱某某呈报保外就医案进行评审,作出“建议对罪犯朱某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在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2019年3月6日公示结束,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公示结束后,监狱将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黔南检执检暂意【2019】6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认定朱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同意对朱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长办公会于2019年3月14日审定“同意对罪犯朱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后,经刑罚执行处、生活卫生处审核,局评审委员会决定,认为朱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对该犯进行相关出监教育后于2019年4月15日办理出监手续将朱某某押送至贵州省仁怀市司法局,并顺利办理交接。 在整个案件办理中,程序合法,条件合法,办理过程迅速及时,有效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任何案件办理都可能会出现诸如罪犯家属由于认知等原因而不理解甚至是反悔的情况,但只要工作深入细致,保持预见性,充分全面考虑可能会出现的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提前做好应对方案,充分发挥主动性,耐心进行沟通,就能顺利推进和圆满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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