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男,1991年4月23日生,贵州省遵义县人,小学文化,因犯脱逃罪、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系累犯。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2016年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减刑情况:该犯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裁定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11月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福泉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刘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减刑间隔时间为1年5个月7天,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依法对罪犯刘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1月15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4月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刘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因刘某犯罪性质恶劣,本次考核期内曾发生一次违规违纪行为,对其提请减刑应再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呈报减刑七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对罪犯刘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刘某符合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刘某犯罪性质恶劣,恶习深,服刑期间又有侵占他犯物品、为非作恶的情节,造成不良影响,且为累犯,拟提出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的建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6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采纳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意见,作出对罪犯刘某提请减刑五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7月16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五个月的建议,综合罪犯刘某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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