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日,吴某(67岁、女性)由保姆陪伴来到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详细地询问其基本情况,得知吴某的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吴某夫妇二人每月退休金达万元,且拥有多套房产。只因子女工作忙,较少探望,气急之下,想通过法律途径来提醒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吴某为妇女、老年人,申请援助事项为请求支付赡养费,申请人的身份及请求事项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其家庭经济状况良好,不符合受援对象的经济困难条件,故决定不予援助。

【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公民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具体按照公民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因申请人吴某家庭经济状况已超出最低生活保障1.5倍的经济困难标准,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条件,故依法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评论